检察日报北京3月16日电(记者张国卫)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认为,仲裁法实施13年来,我国的仲裁事业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商事仲裁的行政化倾向相当严重,仲裁法关于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等规定没有得到落实。为此,梁慧星代表呼吁进行仲裁法执法检查。
梁慧星代表将商事仲裁的行政化倾向概括为四方面表现:
一是地方党政干部在仲裁机构兼职和退休后直接担任仲裁机构领导职务现象严重。多数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现职(或退休的)党政机关干部超过三分之二;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地方政府领导兼任;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由政府法制部门的领导及其中层干部兼任领导。
二是仲裁收费财务管理体制违背商事仲裁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发布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明确要求,“仲裁委员会应当逐步做到自收自支”;1999年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将仲裁收费纳入“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范围;2001年1月,我国政府在入世谈判中明确承诺仲裁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并适用六部委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但2003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审计署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错误地将仲裁收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是仲裁机构依赖政府财政供养的倾向日益严重。国务院要求仲裁机构应当逐步做到自收自支这么多年了,但多数仲裁机构仍然依赖政府财政供养以维持生存,一些不具备条件或者没有必要成立仲裁机构的地方,也纷纷盲目成立仲裁机构,并想方设法比照国家行政机关套升行政级别、争取相关待遇,严重影响、阻碍仲裁机构的独立发展。
四是政府法制部门用行政管理手段越俎代庖仲裁协会的自律事务。仲裁法明确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但时至今日,仲裁协会的筹建进展缓慢且极不透明,一些本应由仲裁机构自主管理的事务,被政府有关部门采用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越俎代庖,甚至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发文将这些事务规定为行政审批事项。
梁慧星代表建议将仲裁法列入2008年度人大执法检查内容,并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尽快组建真正属于民间自律性组织的中国仲裁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