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量大点多 法规规章过时零散

马克宁代表建议加紧制定境外投资法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3-1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一万多家企业在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数千亿美元,位列世界资本输出大国前五位。近些年,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已从建点、开办"窗口"等简单方式,发展到投资办厂、收购兼并、股权置换、购买债券、境外上市和建立战略合作联盟等国际通行的跨国投资方式。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我国境外投资立法存在的缺陷亦日趋显现。金融危机的发生,更是直接影响了我国境外资产的安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克宁代表领衔提出议案,建议加紧制定境外投资法。

  立法现状零散过时多头管理

  马克宁介绍说,我国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若干部门规章,以及少数行政法规,不仅过时而且零乱。从1981年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关于在国外开设合营企业的暂行规定》到现在最新的2009年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我国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贸易协定等等,法律规范十几个,绝大部分是规章,其中涉及的管理部门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资委等众多部门。

  这种政出多门、位阶偏低、有的早已过时的法律规范,在实际操作中表现为:责任体制不健全,有的境外投资成为转移财产的途径、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分级多元的不合理审批体制影响了境外投资的效率。而且现有部门规章主要针对的是国有企业,不适应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发展的现实状况;国内法与国际法不协调。

  "另外一点就是,境外并购立法缺失。"马克宁说,截至2009217,中国企业境外收购总额较去年同期增加40%,涉及金额达218亿美元,仅次于德国。但有关并购的法律规范都局限于规范国内的并购行为,境外并购除可能遭遇一般法律风险外,还具有额外的法律风险,这一领域的立法空白亟待填补。

  确立专门的境外投资管理机构

  马克宁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境外投资法的主要架构包括:境外投资的原则、境外投资的主体范围、投资形式、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

  马克宁代表说,通过立法来确立一个专门的境外投资管理机构,改变目前多头管理局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对境外投资的大型优势企业,赋予更大的境外投资自主权;严格规定境外投资企业的风险投资限额和投资资格的评估制度,强化对境外企业的后续管理,加强税收、外汇、财务制度的监督;对国有资产的境外投资项目,采取投资责任主体制度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即"谁投资,谁负责"原则,依法打击恶意转移、欺诈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将民间投资主体的境外企业纳入政府监管范围,接受政府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建立健全境外投资企业的服务制度

  马克宁代表就此提出一系列方案,包括:利用我国政府拥有的政治优势、资源优势和信息优势,对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资助、服务与指导,特别是投资情报服务和技术援助,建立高效有序的境外投资企业的服务制度;根据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行业指导目录,对境外投资的一些重点行业可以通过信贷、外汇、税收等政策给予鼓励支持。

  她说,应建立我国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重点就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承保险别、合格东道国和代位权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适应我国境外投资的需要。要改革现行的审批制度,以备案制取代严格的审批制,放松外汇管制,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缓解企业境外并购的风险等。(法制网记者 周芬棉

来源: 法制网 2010-3-9 责任编辑: 王桂芬
print  close  top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