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蓉代表:建议建立制度追缴外逃贪官赃款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3-1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针对我国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犯罪后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至境外的案件增多,而我国现行法律追赃难的情况,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今日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建议建立独立的境外追赃犯罪所得没收制度。

  李明蓉说,经调查,贪官向境外转移资产的同时,通常不惜重金采用欺诈等手段为自己及其家庭成员办理移民手续,等案发后甚至案发之前,就已逃至国外隐居。

  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收财产是刑事实体法的一种刑罚手段,是一种附加刑,它的适用以被告人被判定有罪为前提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潜逃或者失踪,刑事诉讼将由此而终止或者中止,即使能够证明有关的财产属于犯罪所得,公安和检察机关也不可能自行决定没收。此外,由于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使得人民法院也不可能针对在逃的刑事被告人作出没收财产、向被害人返还或者赔偿损失的刑事或民事裁决。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对于贪官留在国内的犯罪所得或财产,无法通过没收财产的方式加以追缴,只能由检察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长期或无期限查封或扣押;另一方面,对于被贪官转移到国外的财产,则更无法提供我国审判机关的没收裁决以请求财产所在地国家的司法机关协助执行。"李明蓉指出。

  她表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了没收事宜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公约还特别要求各缔约国考虑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对有关犯罪行为定罪而没收犯罪财产或所得。因此,应当依据我国已批准生效的公约的有关规定,借鉴外国一些有益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实践,建立独立的犯罪所得没收制度。例如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可单列一编或在"审判程序""执行程序"设一章,专门规范犯罪所得没收处置原则和操作规程。在立法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也可以借鉴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制订专门的《犯罪所得或收益追缴法》的做法,制定我国专门的没收犯罪所得程序法律制度。  (法制网记者 周斌)

来源: 法制网 2010-3-9 责任编辑: 王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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