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民事案件已占全部民事案件的80%左右,但是,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一章在整体结构上有失完整,难以实现程序高效的目的;条文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有鉴于此,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今天提出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作为独立的审判程序加以完善。
基层一审民商案的最主要程序
周玉华代表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山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2008年适用简易程序的结案数为310519件。约占总结案数543271的57.16%。从全国的情况看,截至2008年10月,全国共有基层人民法院3117个,人民法庭8967个。2008年全年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5309249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有3563423件,占全部案件的67.12%。
周玉华代表在建议中指出,简易程序实际上已经成为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所适用的最主要程序,因此,有必要将简易程序作为独立的审判程序加以完善,以应对简易程序一审民商事案件日益增多的趋势。
多重原因致使简易程序不简易
周玉华代表向记者解释说,简易程序中的送达问题是不少地方法院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民事诉讼法本来允许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却将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案件规定为再审的法定条件之一。这等于否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使用简单的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的做法。根据这一规定,法官当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并记入笔录经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认可后,当事人还可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此还只能另行发传票通知,因当事人逃避诉讼法院无法送达的,还必须发公告传唤,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助长了当事人在诉讼中以其不诚信的行为挑战国家司法权,蔑视人民法院和法庭的尊严。
"我国现行法律,对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的简易程序没有设计程序内的审限救济办法,只是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必须在三个月内审结。而且没有程序内具体的运行环节,因此,人们普遍认为,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部分没有规定的,就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规定。这是造成简易程序不简化的根本原因。"在周玉华代表看来,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把简易程序视为相对独立于普通程序的一种特别程序,没有为其设计严格的适用范围,系统、完备的程序运行环节和独立的审限。难以充分体现程序设计与安排上追求的简洁、易行、便利、迅捷、低成本的理念。
周玉华代表还指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但是对于三个月内无法审结的案件,如何办理?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有的法官甚至利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拖延案件的审理,造成当事人讼累。
简易程序几经修改仍不够完善
"多年来,民事诉讼法虽然几经修改补充但是很多地方仍然不够完善。"周玉华代表指出。
据介绍,我国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即用专章(第十一章)对简易程序做了规定,但只有4个条文。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较试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只是增加了一个条文,明确了简易程序的审限为三个月。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部分中,用了8个条文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用了29个条目从操作层面上对立法上的不足进行了补充。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用三十四个条文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据此,周玉华代表一方面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将简易程序作为独立的审判程序加以完善,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送达、审限、审理规则、程序转化及裁判文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他还建议增加有关小额钱债速裁程序规定,借鉴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成功经验,对小额钱债案件的范围、一审终审以立法形式加以界定,以快速解决小额钱债纠纷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法制网记者 刘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