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3-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这段话,引起许多人大代表的关注。

  我准备向会议提出议案,建议将公务员财产登记制度从政策层面转向法律层面,尽快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法学系主任邸瑛琪代表,对公务员财产登记制度一直十分关注,今天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再次提出尽快立法的建议。

  现有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黄松有、文强、孙善武、蒋勇、刘志华、孙瑜、雷建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邸瑛琪以这些腐败案件为例说,许多领导干部因贪污受贿犯罪进入司法程序后,才被发现有大量非法的财产性收入,这说明现有的公务员财产登记制度没有有效发挥作用。

  财产不明已成为问题官员主要症结所在。邸瑛琪认为,遏制官员利用手中的职权聚敛财产,建立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将其家庭财产、直系亲属财产等核实并公布于众,已成为目前反腐败工作的当务之急。

  财产申报仅停留在政策层面

  据了解,1995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这些干部必须申报自己的家庭财产。

  200012月,中央纪委五次会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

  20016月,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初步确立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

  但是,这些制度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邸瑛琪认为,现行财产申报制度的缺陷首先是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现行的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在性质上都属于政策性文件,这影响了公众对该制度的知晓程度和监督程度,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权威性。同时,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过窄。现有规定的申报主体只包括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而不包括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这一规定与我国刑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规定不协调,与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不一致,与刑法修正案()受贿罪主体的规定也不一致,导致了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与冲突。

  邸瑛琪认为,目前,公务员需申报的财产范围也较窄,主要指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公务员个人的其他所得以及以公务员名义购置的家庭财产。这些申报内容不能准确反映公务员的财产状况。

  另外,财产申报的时限和类型单一。邸瑛琪说,财产申报时限应包括初任申报、日常申报、离职申报。目前我国的财产申报只包括日常申报。还有,我国现有规定授权申报人所属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然而,组织人事部门一般只对干部的工资性收入进行登记,对工资外的其他收入和财产,由于缺乏相应的职权和手段,监督难以落实,难以真正承担起财产申报登记的稽核职能。而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党的纪检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并不受理申报,只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极大地降低了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作用。

  邸瑛琪还指出,目前对违规拒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责任规定得过轻,没有确立司法追究制度。现有政策只规定对申报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显然,这种责任制度过于温和,对于申报制度难以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邸瑛琪说。

  应立法重新构建财产申报制

  应尽快完成制度转型,将公务员财产登记制度从政策层面转向法律层面,制定公务员财产登记的法律制度。邸瑛琪建议。

  邸瑛琪提出,在相关立法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制定公务员财产登记的法律程序。明确登记时效、受理机关、登记材料的保存、登记材料的公开、惩戒、处罚等规范公务员财产登记的制度。

  ———明确规定公务员财产登记主体。财产申报的主体应当包括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申报的主体还应包含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及关系密切的人员。

  ———明确公务员财产登记时效和范围。应包括:初任申报登记、在职申报登记、离职申报登记、亲属财产申报登记、关联人财产申报登记和直系亲属就业状况。

  ———明确公务员财产登记内容。应包括: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现金、贵重金属等。

  ———明确专职登记受理机关,改变现有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受理的局面。党内应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行政人员应由监察机构受理。同时,从法律上赋予财产登记受理机构调查、核实、反馈、公开财产登记内容的权力,并赋予其发现犯罪线索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权力。

———明确规定惩戒机关、程序,制定完整的惩戒措施。将财产申报过程中的拒不登记行为和登记不实行为入罪,追究法律责任。       (法制日报记者 陈丽平)

  

来源: 法制网 2010-3-6 责任编辑: 王桂芬
print  close  top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