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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综述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1日 10:13:13

 地方立法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自1982年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历届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赋予的权力,都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合肥市实际需要出发,努力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与立法决策结合起来,不断总结立法经验,注意改进立法方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30年来,先后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68部,修订法规4部,修改法规3部,废止法规8部。这些法规涵盖了合肥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效促进和推动了合肥市改革开放、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的需要,对于加强合肥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突出地方特色。30年,合肥市地方立法工作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提高,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突出地方特色。有多部法规以其鲜明的地方特色,走在全国前列。1990年2月17日,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就是在全国最早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合肥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现了法制化管理。2003年合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以来,紧紧围绕大发展、大建设、大招商和2006年合肥市的“三大推进”工作,常委会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及时调整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使立法更加贴近我市跨越式发展的实际。2006年在广泛调研论证之后,决定增加并制定了《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合肥市先后引进30多个国家(地区)的20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有19家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2006年合肥市被评为全国投资环境50优城市、跨国公司眼中最具投资价值的中国城市、浙商(省外)最佳投资城市;2007年合肥市再获“全国十大经商成本最低城市”和“浙商投资最佳服务城市”称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以来,面对合肥市改革开放、加快崛起和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环境,市人大常委会及时确定了立法工作原则,即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围绕“三个文明”建设,立足合肥市实际,扩大民主立法,坚持科学立法,按照注重质量,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显现地方特色的指导思想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常委会还明确要求,立法内容必须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要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使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相适应。随着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向前推进,我们及时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结合实际,在管理方法和制度上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创新,为全市的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工作的快速推进提供了法制保障。合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在不断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明确了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提出在加强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在制定新的法规的同时,坚持与时俱进,注重现行法规的修改与完善,立法步伐明显加快,立法工作成效明显。

二是关注民生民意,彰显立法为民。常委会切实把维护好、发展好和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基础教育的平衡发展,有效缓解城区适龄学生上学难问题,制定了《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的规定》,法规的及时出台,仅2007年全市就新建住宅配套中小学校33所,解决了近4万名中小学生就近上学问题,并为以后学校规划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法规依据。为确保全市人民喝上干净安全的饮用水,制定了《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制定的《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把全市5600多家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活动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不仅如此,围绕民生问题,还制定了《劳动用工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物业管理》、《价格监督检查》、《城市供水》、《燃气管理》等多部民生类的法规,保障和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据统计,近几年我们围绕民生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11部,占近年立法总数的 79 %。

三是改进立法方法,创新立法工作。常委会对法规立项坚持“三优先”原则。即:符合全市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的项目优先;自主性、创造性项目优先;急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优先。2008年全市开展了机关科及科以下大规模公务员集中交流工作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反响,为使这项创新性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8月27日审议通过了《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现已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这在全国都是一个创举。在立法工作中,坚持立足实际,充分体现地方特色,不断改进和完善立法工作规范。制定《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条例》,从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有效防止立法工作中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做出了积极努力。最近我们又制定了《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规范》,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修订、废止和解释等都作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效率,规范立法工作环节,从制度上使立法工作更加完善。

四是坚持开门立法,把好立法质量关。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注重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质量建立在群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之上。无论是制定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还是制定某项具体法规,都积极实施立法公开性措施,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建立和完善了立法咨询员专家制度、运用座谈会、论证会和通过新闻媒体刊登法规草案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使地方立法更好地体现集中民智、关注民生、维护民权、符合民意,提高了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换届之初,常委会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征集2003——2007年地方立法建议项目,标志着合肥市地方立法步入民主立法工作的新阶段。在短短的10天时间内,就收到社会各方面立法建议项目29件,其中《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非正常辍学规定》、《合肥市中介组织管理条例》等3项立法建议项目被列入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立法工作中,常委会始终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确定了立、改、废并重和少而精、重质量的立法原则,努力使立法工作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更好地发挥法规对现实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我们刚刚审议通过的《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和专家学者论证会,征求意见。还将《条例(草案)》内容在《合肥晚报》全文登载,广泛征求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共征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达100余条,共计梳理采纳吸收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有50多条,不仅充分反映了民意,而且为该《条例》的顺利通过奠定了牢固基础。

五是注重法规宣传,实施立法后跟踪调研。组织好法规宣传,是保证法规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我们对每一部法规在颁布实施之前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媒体全文刊登法规文本、开展法规宣传活动、组织法规学习讲座等形式,向社会广为宣传,目的就是要努力增强全社会树立自觉执法意识,增强广大群众的学法、知法、执法自觉性。我认为,法规的生命在于质量,其效果在于施行。关注执法实践,把针对性、适用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作为衡量立法质量和效果的标准,这是我们人大立法的目的所在。我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安排多项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活动,采取“立法回头看”的形式,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确定1至2部法律法规由相关工作机构组织执法调研,分析立法和执法情况,研究需解决的问题,提出改进立法和执法工作建议。几年来,我们先后对《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多部法规进行了“回头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仅对立法中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改进,而且为立法和法规的修订提供了依据,保证了立法质量的提高。(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汪洋 苏青)

责任编辑: 沈掌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