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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1997年07月01日 14:37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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