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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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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第二届立法会由27人组成,其中:
  直接选举的议员10人
  间接选举的议员10人
  委任的议员7人
  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29人组成,其中:
  直接选举的议员12人
  间接选举的议员10人
  委任的议员7人
  二、议员的具体选举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

  三、二00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编 辑: 夏红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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