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颁布单位 | 标题 | 解读 | 文号 |
1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 |
2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为任职回避范围。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 |
3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 |
4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附:第三次修正本 | 修正案决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对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
5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 | 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列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列为重大事件范围,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认定为公开发行。 | |
6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 |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东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只需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7 | 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 决定明确,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由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公司不能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公告作废。逾期未办理备案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国务院令第451号 |
8 | 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 修正后的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国务院令第452号 |
9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对受益人伪造单据、恶意不交付货物、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认定为信用证欺诈,但对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善意付款和承兑,保兑行善意付款、议付行善意议付不得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法释[2005]13号 |
10 | 公安部 |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 规范要求,交通堵塞时,交通警察以指挥疏导交通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禁止交通警察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禁止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规范要求,除执行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 | |
11 | 财政部 |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 | 财会[2005]14号 |
12 | 财政部 | 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办法所指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和促进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专项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31日前,专项补助经费应建立决算管理制度。 | 财行[2005]216号 |
13 | 财政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 通知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税款手续费,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 财行[2005]365号 |
14 | 财政部 |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但本办法颁发前,省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上限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 财建[2005]918号 |
15 | 人事部 |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 | 通知规定人事部负责对国务院所属人才中介机构的检查和抽查,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停止营业,应当到人事部注销许可证。全国性人才交流会是指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现场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不得擅自更改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及规模等事项。拟刊播的广告稿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动。 | 国人部发[2005]97号 |
16 | 建设部 |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部分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 建设部公告第370号 |
17 | 建设部 |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 |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部分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 建设部公告第371号 |
18 | 建设部 |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部分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 建设部公告第369号 |
19 | 建设部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 建设部令第143号 |
20 | 建设部 |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给水管道复合式高速进排气阀》的公告 | 本标准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推荐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 建设部公告第376号 |
21 | 建设部 |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工程建设地理信息系统软件通用标准》的公告 | 本标准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推荐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 建设部公告第380号 |
22 | 建设部 | 建设部公告2005年第379号——批准《给排水用软密封闸阀》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 | 本标准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推荐标准,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 建设部公告2005年第379号 |
23 | 建设部 | 建设部公告2005年第378号——批准《水力控制阀》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 | 本标准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推荐标准,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 建设部公告2005年第378号 |
24 | 建设部 |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的公告 | 本标准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推荐标准,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 建设部公告第383号 |
25 | 建设部 |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塑料门窗及型材功能结构尺寸》的公告 | 本标准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推荐标准,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 建设部公告第381号 |
26 | 建设部 |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的公告 |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 建设部公告第394号 |
27 | 建设部 | 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有关事项的通知 | 通知规定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及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企业资质的依据。两个以上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合作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各公司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合并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合资或合作企业资质的依据。 | 建综[2005]219号 |
28 | 建设部 | 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 | 通知规定资质证书的变更,除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两项变更,需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建设部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的增补由建设部办理。 | 建市函[2005]375号 |
29 | 建设部 |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门》的公告 | 本标准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 建设部公告第382号 |
30 | 交通部 | 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 | 交质监发[2004]594号 |
31 | 交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 规定要求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和水上过驳作业时,需会同作业单位商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对船舶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洗舱水,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进入内河水域。港口、装卸站应当具备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 | 交通部2005年第11号 |
32 | 交通部 | 关于发布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等22项交通行业标准和废止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等93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 通知发布的22项交通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布的新标准和废止的93项标准都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 交科教发[2005]438号 |
33 |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 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委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 | | |
34 | 文化部 | 博物馆管理办法 |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国有博物馆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费制度,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参观实行减免费制度。 | 文化部令第35号 |
35 | 卫生部 | 卫生部关于印发《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通知 | 通知规定了染发类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染发剂原料及其限制使用要求和标签标注规定。使用名单之外的染发剂原料或扩大限制使用名单之内的原料,应向卫生部申请化妆品新原料卫生许可,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 卫监督发[2005]335号 |
36 | 卫生部 | 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 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通知规定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 卫监督发[2005]431号 |
37 | 商务部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 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
38 | 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9号——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公告 | 公告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变更,应将企业批复文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新设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报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对本公告下发之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发证等,一律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确定的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报商务部批准。 |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9号 |
39 | 商务部 |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 办法规定东部沿海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提高产业层次,不再新批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区,中西部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梯度转移的产业,办法允许出口加工区开展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业务,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 | 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 |
40 | 商务部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6号——发布2006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6号 |
41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 规定要求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且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对经家电维修协会评定等级的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还应当标注资质等级。规定还要求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给家电用户出具合法票据,并附结算清单。 | 发改价检[2005]2379号 |
42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 规定要求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广告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广告经营单位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对广告经营单位确定或调整广告发布价格(收费)标准的,应在实施三日前,通过不同方式公布,并以书面形式向价格和工商部门备存。 | 发改价检[2005]2502号 |
43 | 发展改革委 |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办法规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实行逐年认定制度。经认定的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凭当年颁发的认定证书,向税务部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减免手续。 | 发改高技[2005]2669号 |
44 | 计生委 | 计生委关于印发《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工作规范(试行)》通知 | 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引导的服务信息主要包括,避孕节育、术后随访、生殖健康、常规访视等服务内容,适用于在农村地区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 |
45 | 证监会 | 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 通知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证监发[2005]120号 |
46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 办法规定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的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条款及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对非需审批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经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备案。保险机构可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无需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 保监会2005年4号令 |
47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 | 本办法所称体育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体育场所、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推广等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体育服务认证包括服务流程管理文件、行为规范、设施和设备、健康和卫生、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服务承诺等内容的现场审查,以及获证后的监督审查。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2号 |
48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 | 办法所指输配电成本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送和提供电能在输配环节所发生的成本支出,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分业务核算,合理划分输配电业务成本与电网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成本之间的界限。企业应按照输配电业务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设置成本核算对象。 | |
49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 | 本办法所称电力监管信息,是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电力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文件、数据、图表等,监管信息包括有电力监管的有关文件、电力监管各项业务的依据、程序、条件、时限和要求等,信息内容可以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等方式公开。 | 电监会12号令 |
50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 规定要求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电力监管机构整理、分析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应适时向社会公开。 | 电监会13号令 |
51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 规定要求信息披露范围包括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有关电力建设、生产、经营、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可以采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信息发布会、简报、公告等媒体方式发布,且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 | 电监会14号令 |
52 | 海关总署 | 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 规定对年度立法计划更加严格,调整的范围涉及规章、公告,规定指出,立法要以法制部门为主导,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强调民主立法,主动听取海关相关部门及相对人的意见。比较2002年出台的《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此次规定对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在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订、废止等立法活动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做了相应调整。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订、废止等立法活动以及海关总署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公布规章以及以公告形式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都适用本规定。海关总署实行立法年度制度,每年的3月1日起至次年2月最后一日为一个立法年度,按照立法年度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确定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项目。规章起草完毕后,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署内有关部门、直属海关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此外,规定还指出,直属海关公告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海关总署备案。 |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131号 |
53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 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出境、未批准的限制进出境货物。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 海关总署令第133号 |
54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法规定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海关监管货物,园区主管海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 海关总署令第134号 |
55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办法规定未经海关批准,免税品入库后不得进行加工或者组装,免税商店销售的免税进口烟草制品和酒精饮料内、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均应当加印“中国关税未付(China Duty Not Paid)”中、英文字样。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已办结出境手续、即将前往境外的人员,以及尚未办理进境手续的人员。 | 海关总署令第132号 |
56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 办法要求参考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考生在网上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按规定到有关海关进行现场确认。经现场确认的考生,应于考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 海关总署令第135号 |
57 | 海关总署 |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8号——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样式 | 新版证件样式外部为黑色皮夹,上面镶有一枚银灰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徽志,皮夹内左侧写有银灰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字样,右侧透明夹内插有浅绿色全PET塑胶卡稽查证,其正面写有黑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字样,并印有海关徽志。 |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8号 |
58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通知规定为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而设置的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 国税发[2005]173号 |
59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 通知要求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专用财政票据, 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 国税发[2005]142号 |
60 | 国家税务总局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 办法规定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对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
61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97号 |
62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97号 |
63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 通知要求出口企业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15天内备案,备案单证应是原件。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为内销货物征税。 | 国税发[2005]199号 |
64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 国税发[2005]200号 |
65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国税发[2005]205号 |
66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 新办法突出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明确了环评行业规模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鼓励环评机构的改组改制、强强联合;二是与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相结合,提倡职业道德,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三是强调政务公开,公开资质申请的程序、条件等;四是结合近年来行业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细化管理要求和处罚情形,可操作性明显提高。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 |
67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 规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环保总局受理申请后,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的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保总局重新审核。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 |
68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为。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推销环保产品,引荐环保设计、环保设施运营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不得参加宴请、娱乐或以权谋私搞交易。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 |
69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7号 |
70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三氟三氯乙烷的公告 | 公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三氟三氯乙烷(CFC-113)。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0号 |
71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3号——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等11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 | |
72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1号——《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8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 | |
73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
74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4号——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 0; |
75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 规定要求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承担罹难者、幸存者以及失踪者家属的所有援助费用,在本企业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后,应当派出经过训练的人员对涉及事故的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援助的和精神抚慰。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5号 |
76 |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秘书处 |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秘书处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发文字号和机构简称的通知 | 通知对体育总局系统发文字号和机构简称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修订,其中增加的“体发〔年份〕×号”用于印发以体育总局名义发布的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体育系统重要的普发性文件。 | 体办字[2005]247号 |
77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公告2005年第11号——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公告 | 公告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公告2005年第11号 |
78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两倍允许短缺量,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
7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2号——禁止进口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 | 禁止进口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2号 |
80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 规定对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实行监督管理,出入境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限为90天。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需要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3号 |
81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实施GMP工作的通知 | 通知要求所有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GMP要求并取得《药品GMP证书》的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 国食药监安[2005]25号 |
82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于发布《环氧乙烷灭菌器》等13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 通知中行业标准由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通过,有5项为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 | 国食药监械[2005]127号 |
83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装标注特殊标识的通知 | 通知要求凡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制品的最小外包装上,须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包括有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卡介苗、乙型肝炎疫苗(不包括成人预防用乙型肝炎疫苗),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增加的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 | 国食药监注[2005]257号 |
84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于免疫吸附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 通知将免疫吸附器、细胞分选微珠做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手术显微镜消毒罩、假牙洁美片、医用胶片储藏柜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 国食药监械[2005]410号 |
85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于印发《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 通知所指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系指境内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加工药品,所加工药品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委托方应是持有该加工药品境外上市许可或销售许可的制药厂商或其委托代理人。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加工。 | 国食药监安[2005]541号 |
86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 办法规定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购买专利权人制造并售出的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该种药品,将其进口到我国的,无需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当其他国家需要进口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并履行有关手续的情况下,中国可以颁发强制许可。 |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7号 |
87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通知 | 规定要求卷烟箱包装体上也应有与卷烟条、盒包装体上相同技术要求的“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和焦油量、烟气烟碱量、一氧化碳量的中文标注。卷烟包装体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须印刷商品条码,卷烟包装体上标注的焦油量不得超过15毫克。 | |
88 | 国家测绘局 | 国家测绘局关于发布《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范》等6项测绘行业标准的通知 | 通知所列的6项标准,均为推荐性测绘行业标准。 | 国测国字[2005]13号 |
89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修订)的通知 |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主要由文书档案、安全监察专门档案、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会计档案、特殊载体档案等组成。其中安全监察专门档案包括矿井基础档案、执法监察档案和事故档案。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年-50年)、短期(15年以下)三种。 | 安监总办字[2005]152号 |
90 | 中央编办 | 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 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
91 | 中央军委 |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 军队机关公文,是军队机关处理公务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军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包括有公文的拟制、办理、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条例规定行文一般不得越级,除首长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下级机关不得直接向上级首长行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