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岛保护法草案的名称
——分组审议海岛保护法草案发言摘登(一)
2009年6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白克明委员说,这部法律起草的宗旨和本意我认为着重是海岛的生态保护,侧重在这个问题上。这个“保护”是有特定含义的,因此在草案第2条第3款中就明确指出了“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生态保护”,明确了这部法律所规范的范围,为了避免引起各方面的歧义,我认为本法的名称是否可以改为海岛生态保护法。
范徐丽泰委员说,我非常赞同将这部法律名称改为“海岛生态保护法”,因为整部法都是在讲生态的保护,既然如此就将它的名称进行修改,如果对于内海、内河的岛屿也需要保护的话,也可以把“海岛”改为“岛屿”,或者也可以叫“岛屿生态保护法”。
吕薇委员说,法律名称应与法律的调整范围相适应。从这部法的条文来看,主要讲的是生态保护和海岛的开发利用问题,并没有涉及一些有领土争议和远离大陆岛屿的领土保护问题。这部法律的名称叫海岛保护法,给人的印象是包括领土安全的保护,但是从目前的法律条文来看,内容主要是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因此,是否可以考虑把本法名称改为海岛开发与生态保护法。
石秀诗委员说,这部法的名称到底叫什么好?现在的海岛保护法主要讲了生态保护,这部法的名字可否可以就叫海岛生态保护法。
姜吉初(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说,从这部法律的立法本意和草案的主要内容看,这部法律主要是保护海岛的环境和资源,我建议将法律的名称修改为海岛生态保护法。
高之国(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说,现在名称和条文有点文不对题,或者说名不副实。这部法的名称很大,但内容又很窄,基本上就是生态保护,别的方面原则上没有涉及。建议对法的名称,做适当的调整,更好地反映法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