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莹:建议明确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傅莹审议时建议明确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傅莹委员指出,世界上多数国家在宪法性法律中对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而在我国,宪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权。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没有明确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条约本身效力等级的规定。条约地位不明,在执行中带来了许多问题和矛盾。为弥补空白,我国通过一些外交声明和政策文件表达了信守国际条约义务的立场,一些部门以文件、通知形式规定了国内法与条约冲突时的运用规则。但是,这些声明、文件,甚至有些法律效力等级较低,规范内容较窄,对执法和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有限。我建议,在本次立法法修改中应该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具体建议是:分别在总则和适用与备案部分,增加有关规定。修改稿第1章“总则”第2条第1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以及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的适用,适用本法。”在修改稿第5章“适用与备案”的各条中,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国务院核准或者加入的条约、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关系的相关规定。具体条款的修改,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
编 辑: 沈娟
责 编: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