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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几个特点

――学习反家庭暴力法的体会

赵惜兵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6年01月15日 10:06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158票赞成、1票弃权的高票表决结果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和施行,为依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等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在这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妥善处理难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呈现了以下四个鲜明特点:

第一,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法律的调整范围。家庭暴力,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有违社会主义道德,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依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大家都赞成。但对于这个法如何定义家庭暴力(即管什么不管什么)存在不同意见,有的主张定义得宽一些、有的主张窄一些。立法机关研究认为,合理确定本法调整范围,直接关系法律的科学性和有效实施,是制定好这部法律的基础环节;确定调整范围,必须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符合群众普遍认知,有利于解决突出问题,要紧扣“家庭暴力”典型特性,并注意与婚姻法和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保障(护)等法律规定相衔接。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立法机关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个定义明确了三个要点:一是这个法要管的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力暴力,身体暴力以殴打、捆绑、残害和限制人身自由为主要表现形式,精神暴力以经常性谩骂、恐吓为主要表现形式。二是这个法主要管“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非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不管;但考虑到现实中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如同居、监护、寄养)之间也存在暴力行为的情况,为反这类暴力,在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三是本法只管家庭“暴力”,不管家庭训教,如父母为教育子女而实施的轻微体罚、严厉训斥等;不管家庭纠纷和家庭矛盾,如家庭成员之间的吵架、“冷战”等;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等不具有典型暴力特征的行为,也未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实践中可根据婚姻法和妇女、老年人、未成年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护)法调整。

第二,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科学把握公权力介入家庭生活领域的尺度。在立法过程中,对于公权力应否介入、如何介入家庭生活领域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家庭暴力说到底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事,属于私人生活领域,公权不宜介入;我国民间有“夫妻没有隔夜仇”、“天上下雨地上流、小两口打架不记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说法,也流传过这样一则笑话,夫妻吵架吵得很凶甚至还动手,邻居报了警,但民警登门时,夫妻俩儿已经钻了被窝儿,还嫌民警多管闲事儿,搞得其也很尴尬郁闷;可见公权力介入私人生活领域效果不一定好。另一种意见认为,维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家庭暴力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公权力不能缺位。立法机关认为,认识和解决这个问题要坚持两点论,既要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直接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要时公权力应当介入;也要认识到公权介入私人生活领域,必须把握好分寸和尺度,应当以尊重受害人意愿为原则。据此,法律对公权合理介入家庭生活领域作出规定,除科学确定法律适用范围外,主要有: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相关工作;二是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三是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置家庭暴力,采取被动介入方式,即发生家庭暴力时,只有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报案或者起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方才介入;但也有一点例外,出现法定特殊情形的,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成员以外的人报案的,也要及时出警。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权力介入家庭生活领域的原则和尺度,体现了反家庭暴力与尊重公民意愿、保障受害人权利与维护家庭和睦的有机统一。

第三,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的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贯彻落实上述要求,立法机关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注重把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原则和规则转化为法律宗旨、原则和规范,使法律更多地体现先进道德理念和道德追求,强化道德对法律的支撑作用;又注重通过运用法律的权利义务规范和惩罚违法功能弘扬和引领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推动道德素质提升。在立法中,一方面,结合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传统美德和家庭美德的原则和规则转化为法律规定:明确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和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明确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等。另一方面,通过义务性和强制性规范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如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有权及时劝阻;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发现相关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案;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既发挥了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又体现了法治对道德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第四,坚持创新理念,确立有效管用的反家庭暴力制度。创新是历史发展的动力、时代进步的关键,制度创新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反家庭暴力直接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最终目标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立法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要坚持制度创新,使制度设计既有利于预防和制止违法、做到有效管用,又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做到施策有度。本着这样的原则,法律确立了若干有效管用有度的制度:一是强制报案制度。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履行这个法律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告诫书制度。为制止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告诫书要有明确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并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这是一项重要司法措施,也是法律的一大亮点。法律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法定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等可以代为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情况紧急24小时内作出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必要时可以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和村(居)委员会等应予以协助等。上述这些制度,在过去的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未曾有过,是制度创新,也体现了有效管用与适度施策的有机结合。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施行后,全社会应当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这部法律。“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我们相信,只要全社会动员起来,严格依法开展反家庭暴力,就一定能够更好地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家和万事兴”,家庭美满和谐幸福,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提供强劲助力。(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

编 辑: 苏大城
责 编: 刘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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