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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章程

2014年1月7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理事会会议通过

来源: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  浏览字号: 2016年06月06日 09: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英文全称为:China Institute of Theory on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缩写为:CITPCS。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和宣传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积极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探讨和回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发挥人大智库作用,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 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规划,确定研究重点方向和课题;

(二) 组织、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发展壮大理论研究队伍;

(三) 组织交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成果和有关信息,评选优秀研究成果;

(四) 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编辑出版研究刊物和研究资料;

(五) 跟踪、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动态,反映有关研究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 接受国家有关机关和单位的委托,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咨询和培训工作;

(七) 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方面的对外交流活动;

(八) 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理事制和个人理事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 赞成本会章程;

(三)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方面有一定能力;

(四) 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理事入会,应当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由本会理事长会议审查和批准。理事入会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填写理事登记表,由本会颁发理事证书。

单位理事实行代表制,代表人选由理事单位推荐。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优先享受本会赠阅、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四) 对本会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交研究成果;

(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理事证书。理事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理事有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方针、任务;

(三) 选举理事长会议组成人员;

(四) 审议和批准理事长会议工作报告;

(五) 决定本会终止及善后工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长会议表决通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同意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长会议职权如下: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召开理事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三) 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五) 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六) 拟定工作规划和计划,领导本会工作;

(七) 制定理事守则和本会管理制度;

(八)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除应当具备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有丰富实践经验,并有较大影响;

(二) 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同意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职权如下: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理事长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参加有关活动。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团体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会议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研究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职权如下: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 协调各理事及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由理事长会议决定;

(四) 决定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可以聘请特邀理事。本会重要研讨活动以及重要会议,可以请特邀理事出席、参加。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行政拨款和资助;

(二) 研究、培训、出版等活动的收入;

(三) 企业和社会的捐助;

(四) 会费;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经费使用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和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组织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和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理事会通过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长会议。

编 辑: 冯涛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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