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新的起点 进一步完善卫生领域法律制度
任茂东
吴邦国委员长3月10日向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卫生领域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颁布了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食品卫生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禁毒法等10几部法律。卫生事业的发展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卫生行政管理及医学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卫生法律制度的特点
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不仅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习俗的直接影响,还与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紧密相关。概括起来,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点:
特点一,卫生法律制度与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
卫生法律制度,是重大民生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人人享有健康的生活,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所要达到的重要目标;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生命的不断延长,又主要是通过卫生事业的发展来体现和衡量;而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又要通过卫生领域法律制度来保障,这也是千真万确的。
特点二,卫生法律制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科学技术发展紧密相关
科学技术的发展影响着立法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依据 。医学科学,是在对疾病的病理分析、控制措施和治疗方法的反复验证和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只有正确地反映医学科学的新成果,才能提高法律的质量。特别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人类对生命科学的探索进入了全新的阶段,使医学科学的许多理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些科学理论与立法息息相关,逐渐被运用到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中,使卫生立法和卫生执法工作更符合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律,使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更加坚实的科学理论基础,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将来要制定的《精神卫生法》,以及未来可能制定的《安乐死法》、《人类精子库管理法》、《禁烟和控烟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等就是以传染病学、遗传学以及生物学科的现代医学原理为依据的。国际上对克隆技术的立法也是争议颇多的问题,2001年1月31日,英国宣布,人类胚胎的克隆是合法的 。克隆胚胎,提取胚胎干细胞的技术,产生了“组织工程学”新学科,它是一个跨越医学、物理化学和遗传科学的全新领域。利用这一交叉领域的研究成果,科学家正在培育人体的各种组织器官,将使临床医学发生一场深刻的变革。再例如,在传染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制定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认真研究和运用传染病防治的“三环节”即发现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者;以及“两因素”即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等的医学理论,针对传染病控制的不同环节和有关因素,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在职业病防治法中较好地运用了“三级预防理论”。一级预防指的是发病因素的预防,二级预防指的是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三级预防指的是在患职业病后要采取措施防止病人残障。因此,这两部法律在逻辑上比较严谨,在执行上具有可操作性。实践证明,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必须高度关注医学科学的发展变化,要在学习和研究医学科学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及时客观地反映医学科学发展的规律,提高立法质量,为医学科学的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
特点三,卫生法律制度同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卫生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疾病的预防治疗问题,客观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因此,我们必须把卫生法律制度放到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的全局中去研究和思考,认识到经济的发展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是相辅相成的。经济发展为疾病的预防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又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既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又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均衡发展,提高社会文明的程度,提高社会建设的整体水平,把人间的爱通过法律体现出来。
特点四,卫生法律制度建设需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与国际惯例
同传染病进行不懈斗争,是人类面临的永恒课题,必须牢固树立坚韧不拔的意志。传染病的传播与人类的安全观有很密切的关系。随着交通运输的发达,国家之间人员交往更加频繁,流动性更加广泛,各种传染性疾病很容易跨国境或者跨地区迅速传播。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出现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事件,都将会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国际间在医学领域的密切合作和互相交流,建立全球传染病问题合作机制,共同研究、探索对一些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治疗等措施。世界各国都是通过立法确立本国对传染病的控制体制和防治措施,而这些控制体制和防治措施,许多都反映了医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其他国家一般都是有借鉴意义的。正是由于这种特点,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特别是对一些传染病控制的立法工作,越来越受到有关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关注。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的成员,是人口最多的国家,对发展全球卫生事业和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必须注意研究国际通行做法,博采众长,借鉴其他国家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国际疾病分类、国际卫生法规、食品、药品法典等,对我国制定相关的法律就具有借鉴的作用。同时,我国政府已经加入了《国际卫生条例》、《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等一系列国际条约,因此,我们在卫生立法工作中必须认真研究、合理体现这些国际条约中的共同规定的精神。
二、对加强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
吴邦国委员长在2011年3月10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他特别强调要抓紧研究制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立法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我们更需要保持对立法工作规律的清醒认识。公民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一项民生,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障人民健康是宪法赋予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这为卫生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在新世纪,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以宪法为依据,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卫生法律制度,以顺应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卫生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必须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公民的健康权利。古人说: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我们不是说立法者必然有大智慧,但要胜任立法者则必然应有大智慧,一种具有战略眼光与立法技术紧密相结合的真挚深切的睿智,一种大处着眼的宏观大思维、小处着手的量体裁衣的别具慧眼的智慧。
思考之一,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应当体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方针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经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公共卫生、教育、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则是社会进步的直接体现。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到,没有公民的健康与幸福,就没有小康。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保护公民健康与发展经济和社会建设的关系,通过法制的手段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制度,确保在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也要加快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思考之二,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应当以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为宗旨
卫生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法律制度,必须把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作为卫生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要实现从过去重视政府公权力的设计向重视公民健康权利的保障转变;从过去重视政府的管理职能向重视服务责任转变;从过去重视项目审批向重视日常监督服务转变,体现管理寓服务之中。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社会主体的职责和义务,向公民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健康水平,使全体公民生活得更加美好,国家到处呈现出人寿年丰家家乐,国泰民安处处春的美好气象。
思考之三,要进一步高度重视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制建设
公共卫生是社会建设的重要部分,在整个卫生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公共卫生是医学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公共卫生对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公共卫生的指标直接反应人类的生存状况,公共卫生危机就是人类的生存危机。对一些传染病的防治问题,处理不好还可能演化成社会政治问题,甚至是灭顶之灾。如艾滋病、口蹄疫事件、疯牛病事件、埃博拉病毒的蔓延,就曾经导致了有的国家政府的危机和社会的动荡。一个国家有关公众健康问题的认知和处理能力,以及公共卫生服务的水平,对该国的未来具有重大影响。过去50年里死于疟疾、结核和艾滋病的人数是战争死亡人数的6倍之多。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法律制度,如尽快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等法律,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公共卫生领域法律制度建设,使我国药物、医疗技术水平、保障公民健康政策与病原体微生物变化的数量和特征和食源性疾病预防更加纯净、平衡。
思考之四,应当把农村卫生法制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我国13亿人口中约有8亿是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健康水平和平均期望寿命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我们应当清楚,农村卫生工作仍比较薄弱,体制改革滞后,资金不足,卫生人才匮乏,基础设施陈旧,一些地区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危害严重,医疗费支出浩繁,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突出,等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并在立法中予以高度关注和体现,要通过法律手段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大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思考之五,不断完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法律制度
传染病和食品安全作为突发的危机事件,将对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提出挑战,无法成功处理危机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因此,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一些基本法律制度应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着重解决当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完善重大传染疾病和重大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应急机制,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和主要食品的监测与预防控制。既要解决当前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又为今后及时有效地处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保障制度。
思考之六,强化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抓好卫生领域的执法、确保相关法律的贯彻实施是我们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我们要在做好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素质和能力的基础上,坚持不懈地推进卫生执法体制改革,科学规范执法职能、合理设置卫生执法机构,坚定不移地优化卫生执法人员结构,解决执法队伍参差不齐的问题,不断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特别是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廉洁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相对分离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使执法环节置于法律监督、媒体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增强卫生行政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体现出我国卫生法制建设是尊重和保障公民健康权利、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立法宗旨。
总之,我们要站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卫生领域法律制度。可以预料,不久的将来,我国卫生领域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内容更加充实,规定更加铿锵,技术更加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