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2015年部门预算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
2015年部门预算
以上各表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2015年部门预算总体情况。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2015年部门预算的单位包括机关本级和下属事业单位。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2015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6,513.82万元。收入全部为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9,417.48 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51.4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254.9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790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26,513.82万元,比2014年年度执行数增加823.7万元,增幅3.21%。其中:
1.人大事务19,417.48万元,比2014年年度执行数增加393.44万元,增幅2.07%。
2.新闻出版51.44万元,与2014年执行数持平。
3.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5,254.9万元,与2014年执行数持平。
4.住房改革支出1,790万元,比2014年执行数增加430万元,增幅31.62%。主要原因是2015年用于发放购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财政拨款支出增加。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3,461.4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4,105.4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日常公用经费9,356.0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85万元,比2014年预算减少11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14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0万元,公务接待费25万元。
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数较2014年预算数减少46.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较2014年预算少支出15.2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少支出2.1万元,“公务接待费”少支出29.37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的精神,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无政府性基金预算,因此本表无数据。
六、部门收支总表情况
此表反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2015年部门预算总体情况。年度收入为45,516.3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6,513.82万元,事业收入8,743.51万元,经营收入3,961万元,其他收入2,282.8万元,上年结转4,015.22万元。
年度支出为45,516.3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8,193.79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4,483万元,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7,504.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833.22万元,结转下年3,501.44万元。
七、部门收入总表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2015年部门预算收入共计45,516.35万元。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26,513.82万元,占总收入的58.3%。其中:人大事务19,417.48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73.2%;新闻出版51.44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0.2%;行政事业离退休5,254.9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19.8%;住房改革经费1,790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6.8%。
2.事业收入8,743.51万元,占总收入的19.2%。为机关服务和事业运行经费。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3,961万元,占总收入的8.7%,全部为出版发行经费。
4.其他收入2,282.8万元,占总收入的5.0%,为事业单位离退休和机关服务经费。
5.上年结转收入4,015.22万元,占总收入的8.8%,为出版发行和购房补贴经费。
八、部门支出总表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2015年当年支出为42,014.91万元。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基本支出2015年年初预算34,431万元,占当年总支出的81.9%。其中:(1)人大事务25,341.44万元,用于机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公用经费;(2)新闻出版51.44万元,用于机关杂志社的事业单位人员和公用经费;(3)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7,204.9万元,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基本支出;(4)住房改革支出1,833.22万元,用于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等支出。
2.项目支出:指用于保障机关各单位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开展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项目支出2015年年初预算3,052.35万元,占当年总支出的7.3%。其中:(1)人大事务2,752.35万元,用于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300万元,用于离退休管理机构的项目支出。
3.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2015年初预算为4,431.56万元,占当年总支出的10.6%,全部为新闻出版支出。
4.对下级单位补助支出:指对所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2015年初预算为100万元,占当年总支出的0.2%,全部为人大事务支出。
九、其他事项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15年机关行政本级、离退休干部局、法制工作委员会3家行政单位以及机关采购中心1家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8,976.79万元,与2014年预算保持一致。
2.政府采购情况。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05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48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6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10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14年6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共有车辆80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10辆、一般公务用车7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2015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也未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十、有关口径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款、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反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9.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10.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机关服务(项):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12.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新闻出版(款):反映在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14. 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新闻出版(款)出版发行(项):反映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用于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6.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8.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的支出。
1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改革支出包括三项,即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指无房和未达标住房补贴)。
20.住房公积金(项):反映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21.提租补贴(项):反映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的职级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22.购房补贴(项):反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23.“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4.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