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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进进代表:修改相关法律条文 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法制网记者 张庆水

来源: 法制网  浏览字号: 2011年03月10日 15:05

  烟草危害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为越来越多民众接受。但是我国烟草泛滥形势依然严峻,成为全球烟草生产、消费和致死的第一大国。究其原因,与我国烟草广告,特别是变相烟草广告的泛滥有密切关系。全国人大代表、盐城市疾控中心主任沈进进说,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颁布于1995年,其中规范烟草广告的只有第18条一个条文,已经很难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无法有效禁止不断出现的各色烟草广告。

  《广告法》已经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为此,沈进进代表就修改相关条文,从根本上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泛滥,提出建议。

沈进进代表说,当前烟草广告形势严峻,《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已不适应形势需要。首先是直接烟草广告并未全面禁绝。我国规范烟草广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广告法》第18条和1995年颁布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部法律法规在过去对烟草广告的限制无疑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虽然《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禁止直接烟草广告出现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和期刊这五类媒体上,禁止出现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和体育比赛场馆等四类公共场所中,但上述列举并不全面,在其列举的形式和场所外,直接烟草广告依然还在滋生,特别是网络媒体兴起之后,各种直接和间接的广告无不在网上肆虐,对于烟草销售终端的柜台和招牌广告也是立法上的空白。

其次,现行法已经不能有效禁止形形色色的变相广告。这些变相广告的形式主要有:隐性广告,使用与烟草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包装、装潢、商品名称等,在各种媒体上发布广告。以慈善为名做广告促销。赞助体育事业、文化活动、出版书籍和影视,大作宣传。品牌延伸,利用与烟草差异较大的产品的推广,同时扩大该品牌烟草的销售。比如利用服装、文化等产业做幌子,在推广同时加入烟草的内容。还有影视嵌入,通过赞助影视剧或者在影视剧中设置抽烟镜头等手段,达到广告效果。这些变相烟草广告已经无孔不入,其形式之多,影响之广,已经形成了烟草广告的第二战场。而对这种咄咄逼人、铺天盖地的变相或隐性广告,我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则没有有效的控制和禁止。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广告法》修改之际,在我国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第三,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是减少烟草影响,保护青少年健康权益的重要手段。事实证明,烟草广告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吸引消费者购买烟草制品。花样翻新的烟草广告不仅是利用美丽外表降低或掩盖烟草危害的手段,而且是使不吸烟者,特别是青少年,将吸烟视为一种值得追逐的时尚,从而扩大烟草影响的恶劣手段。研究表明,烟草广告对青少年的危害是对成年人的三倍。其产生的社会负面效果不容忽视。那些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国家,烟草消费已明显下降。因此,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实在是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提高民众生活质量,重民生,得民心的必要法律举措。

从法律上看,我国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因而负有善意履行国际公约的国际法义务。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是认真和全面地善意履约义务的具体法律要求。《公约》第13条各款,以及公约第13条的《实施准则》,明确规定了各缔约方应该负有广泛禁止其国内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的义务。因此,将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作为我国广告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实现其履行《公约》具体体现。从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效果看,我国现行禁止烟草广告的立法不仅没有达到《公约》规定的标准,而且过于粗疏;其执法监管也不力;导致了变相广告层出不穷,禁烟效果小的局面。我国规范烟草广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广告法》第18条和1995年颁布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部法律法规在过去对烟草广告的限制无疑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我国烟控形势严峻的现状和各种广告花样翻新且层出不穷的局面,在我国加入《公约》之后,《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部法律法规已经与我国全面积极控烟的现实需求相去甚远。

为此,沈进进代表建议修改《广告法》相关内容。一是烟草广告的定义直接采纳世界卫生组织《公约》中的表述,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活动,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都属于烟草广告,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等不正当行为。二是在《广告法》中全面禁止各种变相广告;全面禁止所有烟草赞助、促销、品牌延伸等手段,使《广告法》成为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上位法和基本法,并在此基础上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细化其中具体规定和建立具体制度。如《广告法》规定烟草赞助属于烟草广告,将来的《慈善法》等法律应以此为根据,对相关问题同样进一步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三是对禁止播放烟草广告的媒体和销售终端做出明确规定,但不做穷尽列举式的规定,以防挂一漏万。这样做有利于全面地在各种媒体上,特别是互联网和销售终端,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广告。四是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禁止烟草广告的执法体系。当务之急,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制止烟草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赞助活动(无论是否进行企业宣传,或以企业社会责任名义开展活动),例如对教育、体育、文艺、娱乐、音乐、舞蹈、会议、社会场所或活动、社会组织或团体等提供资金或其他方面的支持。同时,在《广告法》的修改中要明确禁止烟草广告的执法主体,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不仅要明确切除执法主体和烟草行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要明确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以达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收到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效果。

  法制网记者 张庆水

 

编 辑: 王桂芬
责 编: 王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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