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代表:袭警手段升级暴力程度加剧 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刻不容缓
法制网记者 王斗斗
3名民警1名协警死亡--今年1月在山东泰安发生的持枪袭警案。
"近年来,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的案件不断发生,警察因公伤亡人数呈上升趋势,袭警已经成为当前影响公安工作和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振华说,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刻不容缓。
袭警手段升级暴力程度加剧
"目前,袭警现象呈现三个显著特征。"王振华总结道。
袭警案件多发生在民警、交警、巡警、刑警处置突发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治安案件和执行抓捕任务的面对面的接触过程中,发生在阻碍执行职务案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中。
袭警手段出现升级,暴力程度不断加剧。对警察从侮辱、谩骂、威胁、诬告等精神伤害,升级到围攻、阻挠、殴打、袭击等人身伤害;从一般性言语伤害、拳打脚踢,发展到了使用棍棒、刀具持械殴打、驾车冲撞,甚至使用爆炸装置、枪支或投毒等手段伤害民警。
袭警动机多样化,行为方式出现群体性趋势。有的是在警察执法涉及其利益,或其亲朋、关系人的利益时;有的是报复泄愤,因为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对公安机关和警察产生了极端仇视心理,一旦有机会就会疯狂地实施各种报复行为,对警察进行伤害。
从以上特征看,暴力袭警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面对这种现状,人民群众就会产生疑问:人民警察自身的人身安全都难以保证,那么普通老百姓的人身安全又如何能够有保证呢?
"对于袭警事件频发,各级公安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解决阻碍执法、暴力袭警问题,虽取得一定效果,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王振华无奈地说。
警察执法权保护存法律缺失
"我国现在的刑事法律对于警察执法权益保护存在缺失。"王振华说,刑法对袭警犯罪行为的调整主要涉及三个罪名,即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他认为,三个罪名都没有凸显暴力袭警行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也没有对警察执行公务予以特别的法律保护。"与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相比,妨害公务罪的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而后者最高刑罚是5年有期徒刑,可见刑罚上的失衡。"
另外,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务行为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如果不加区别地将暴力袭警行为纳入到妨害公务罪中,这就很难适应对暴力袭警这一特殊的妨害公务行为予以严厉惩治的客观需要,也难以针对当前频发的暴力袭警行为予以有效的遏制。因此,王振华建议,有必要在法律层面上作出相应的规定,通过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袭警罪来保护警察执法权威和权益,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权。
设袭警罪符合国际人权保护要求
在王振华看来,对警察提供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的共识。"设立袭警罪在基本方向上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在法律上符合世界的通行做法,在理论上符合国际公认的法学原理。"
王振华举例说,一些国家的立法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是比较完善的。一是法律赋予警察绝对的执法权威。有的国家规定,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可以直接将对自己造成人身威胁的当事人控以袭警罪名。二是法律保障警察使用合法暴力。三是以强硬立法应对袭警行为,很多国家单设了袭警罪。
法制网记者 王斗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