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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廉洁:苛责也是鞭策

张建伟

来源: 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  浏览字号: 2011年03月13日 17:42

  每年的两会,代表、委员们都对司法公正寄予了很高的关注。司法公正要得到实现,其中一个必要条件便是司法廉洁。一个常识是,有司法廉洁,未必一定表现为司法公正;没有司法廉洁,恐怕就一定没有司法公正。王胜俊院长在今年的报告中提出,要坚持四个强化,确保司法公正,可以说是众望所归。

  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回应民众的呼声,出台一系列措施,建立和完善制度,如强化回避制度,增设隔离制度,加强政策宣导,借助一些贪腐案件对法官群体进行整顿,处分违纪法官,剔除贪腐人员,纯洁司法队伍,并试图建立起长效机制。这些措施行之有效,在实现司法廉洁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司法的天空比以往纯净了许多。不过,耐人寻味的是,对司法廉洁程度的社会评价与法院自身的评价存在一定反差,反映在两会上,多数代表、委员对司法廉洁多有肯定,但也有代表、委员对此有所批评。究竟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还是“当局者清,旁观者迷”?真不是一句话可以给出定论的。

  法院对于自身廉洁与否,当然有直观的了解和感受。多年来,各级法院的工作报告不止一次直言不讳地指出司法系统确实存在司法腐败现象,也反复强调遏制腐败的决心。法院对于廉政建设的成效能够依据第一手资料加以认识,对于司法廉洁,也能够从司法的全貌和法官整体加以判断。当然,法院的自身评价也不是没有任何局限性,我们不能忽略的一种可能性是,由于司法腐败往往具有隐秘性,除非集体通同腐败,否则腐败都发生在个体之内。即使是法院,对于自身真实的腐败情况也不一定精确掌握(如果做到这一点,腐败也就没有立足之处了),当某些腐败官员被查处,有时法院上下也都大吃一惊。所以,对于自身廉洁性,法院有时也需要借助第三只眼来观察。

  法院外部对于司法廉洁的评价有时近乎苛刻,这也正是社会对司法的期望值很高的反映。人们不容易理解和接受司法领域还会存在腐败,当司法机关提出对腐败“零容忍”之前,民众早就在这样做了。可以说,民众对司法的期许越高,对司法的“苛责”越大。两会代表、委员有时会将民众的这种期望以“不满”的形式曲折地表达出来,法院应把这看做是一种鞭策。

  平心而论,法院以外的社会对于司法廉洁的评价不可能全是客观和理性的。再加上从众心理的作用,我们对一定事物就难免人云亦云,没有足够资讯的情况下就形成结论并坚信不疑。当社会形成了一定成见的时候,要改变民众的习惯性判断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美国新闻评论家和作家沃尔特·李普曼曾言:“我们对事实的认识取决于我们所处的地位和我们的观察习惯。”当各行各业腐败现象时有发生的时候,人们也许难以相信司法还会是一块净土。当人们根据以往的感知,确切地知道在这个领域存在过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的时候,人们更不会轻易相信短时期内便“玉宇澄清万里埃”了。

  对于司法廉洁性的社会评价,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些贪腐个案在社会上会被放大。有的人亲历腐败事件,或者从他人那里获知腐败事件,甚至从媒体的公开报道中了解腐败事件,都会产生涟漪效应,不但更多的人获得有关司法腐败的间接知识,形成无需证据的“自由心证”,而且在不能全面掌握司法全貌和法官整体廉洁情况的情况下,很容易以管窥豹,形成盲人摸象式的偏见。对此法院应当抱有的正确态度是,不能因为社会对司法廉洁的评价存在一定偏颇就完全无视于这种评价,尽管社会的评价有以偏概全的成分。

  由司法个案腐败造成的影响不是一天消除的,由司法廉洁培育的司法公信力的重建也需要假以时日,人民法院需要脚踏实地,通过一个案件、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来改变社会对司法的误解。我认为,要缩小法院内外对司法廉洁的评价的落差,有一个办法行之有效,那就是增加司法透明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司法情况,使他们的判断建立在全面掌握的真实情况之上。无疑,每年的两会是为法院提供让更多人了解司法的机会之一。

  

编 辑: 水淼
责 编: 水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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