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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服务大局保障民生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与网民在线交流

来源: 人民法院日报  浏览字号: 2011年03月10日 10:45

  3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为主题,与最高人民法院网和人民网的网民进行了在线交流,现摘要如下: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主持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请问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确定这一原则的?

  沈德咏:首先,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一直受到高度重视。长期以来形成了“以和为贵”、“息讼止争”、“息事宁人”、“喜调厌讼”等纠纷解决意识,创造了官方调解、民间调解、宗族调解等形式多样的调解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调解上升为国家重要的法律制度,1982年试行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即确立了“着重调解”的民事审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调解的优势和价值正在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继承和发扬人民司法注重调解的优良传统正在成为共识。

  其次,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通过充分发挥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为人民法院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必然选择。

  第三,调解作为法定的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能够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省司法资源,是诉讼效益最大和社会效果最佳的解决方式之一。调解的优点就是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自主解决纠纷,解决方案体现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志,在调解的过程中逐渐化解当事人恩怨,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当前形势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该原则经过各地法院的实践,被证明是可行的,也是有效的。

  强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就是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能够调解、根据案情可以调解、按照矛盾冲突的特点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就要首先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依法不能调解、或者根据案情不宜调解、或者以判决方式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当然应当选择判决方式。强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必须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不能机械理解和适用。

  坚持依法履行职能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主持人:有网友认为,社会管理创新应当是政府的事情,人民法院工作与社会管理有什么关系?

  沈德咏:一般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权仅仅是一种判断权,并不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狭义上的社会管理是政府行政职能的组成部分,与司法权似乎没有多大关联。但是,如果从国家的产生及其功能,从司法权的国家属性及其作用这一宏观视角进行观察,我们就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包括政法机关的共同参与。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能,其中每一项工作都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都是推进社会管理的重要实践。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执行案件,可以有效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活动的引导、规范、约束等功能,这对于加强社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所以说,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法院不仅责无旁贷,而且完全可以有所作为。

  在法治条件下,人民法院根据自己的功能定位,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解决矛盾纠纷,调控社会秩序;二是参与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实施司法审查,监督社会管理;四是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司法资源;五是制定司法政策,规制社会行为;六是加强司法调研,预警社会风险。

  坚持司法客观规律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主持人:今年两会召开前,人民网发起了老百姓最关注的两会热点问题大型网络调查,截至2月12日8时,在十大问题调查中,“司法公正”以19223票居第二,“社会保障”和“个人收入”分别位居第一和第三。而在2009年两会调查中,司法公正排第九,去年排第八。从历年调查结果来看,网友对司法公正的期待逐年提高。您对这个现象怎么看,司法公正越来越“热”的原因是什么?

  沈德咏: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司法公正伴随着公民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也越来越为人们津津乐道。司法承载着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重要功能,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着直接关系。

  正像温家宝总理所说的那样,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当全社会都在关心公平正义的时候,自然也少不了关心司法公正,可以说,人民群众关注司法公正,这也恰恰反映了人们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的强烈呼声,这对于人民法院做好工作,无疑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司法公正有其法律标准,最基本的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个裁判只要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就应当认为是公正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每年审判、执行案件1000万件左右,应当说绝大多数是公正的。以2010年人民法院审结案件为例,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达89.73%,一、二审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达98.26%。

  虽然说,古今中外,任何司法制度下都不可能完全杜绝错案。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对人民法院来说哪怕是百分之一的错误,对案件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司法不公。因此,我们一直在努力加强审判管理,强化监督制约,力求把每起案件都办得公平公正。

  坚持司法理念创新

  积极推进能动司法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一个新的理念,即能动司法,您能简要地介绍一下它的内涵吗?

  沈德咏:能动司法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我们讲的能动司法,是在尊重司法规律、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追求良好工作效果,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王胜俊院长曾经把能动司法概括为主动型、服务型、高效型司法。

  比如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等案件的指导意见,适时调整司法政策,及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去年,全国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高度关注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继续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应对审判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外商投资、海事赔偿、旅游纠纷、涉台民商事案件等20个司法解释,印发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等43个指导性文件。

  全国各级法院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在调结构、扩内需、促转变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更加注重平等保护各类投资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兼顾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坚持司法为民宗旨

  切实服务保障民生

  主持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您如何看待法院的司法行为与保障民生之间的关系?

  沈德咏:一般地说,保障民生首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完善法律,赋予民众更多的权利来实现;同时,“无救济则无权利”,当群众的权利被侵犯之后,只有全面有效地予以救济,民生问题才能够在动态的社会发展中落到实处。司法活动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救济的重要方式,司法与保障民生关系十分密切。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生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

  全国各级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权益的关切和期待,2010年共审结离婚、抚养、继承等婚姻家庭案件140余万件,审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近80万件,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2万余件,审结涉“三农”案件23万余件,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建立司法救助基金,依法做好诉讼费减缓免工作,2010年共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9600多万元。

  坚持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主持人:很多网友想请您谈谈对司法独立的理解,中国为什么不能实行西方“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

  沈德咏: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其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的经济基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代表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

  其二,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

  其三,现代社会,民主政治道路具有多样性,不仅仅限于“三权分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这种制度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当代社会先进的政治制度。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在我国,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监督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绝不能简单套用、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能搞“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

  坚持司法专业化

  辅之司法大众化

  主持人:法学界对于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的命题,长期以来存在不同的声音,您认为它们之间是对立的吗?

  沈德咏:司法具有较强的专业属性是不言而喻的。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法官的权威来源于公正的裁判。渊博的学识阅历、精深的法律素养、缜密的逻辑推理、丰富的司法经验,是法官作出正确判断、确保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因此,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司法专业化给予必要的关注和推动,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司法大众化是相对于司法专业化而言的,但是与司法专业化并不矛盾。司法大众化并非是大众司法,并非是全民皆可做法官,也并非是包办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在坚持司法专业化的基本标准、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突出强调让民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突出强调司法必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依归。因此,二者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是可以兼容和统一的。

  坚持与时俱进

  深化司法改革

  主持人:一些网友对司法改革比较感兴趣,能否介绍一下目前推行的司法改革主要有哪些?取得了哪些成果?

  沈德咏:改革是当今时代的主旋律,是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并先后发布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这一阶段,司法改革的重点是完善人民法院的内部工作机制。围绕这一重点,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成了中央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量刑规范化和审理程序改革、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完善、有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完善等5项改革任务。

  二是按照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积极推进司法工作机制改革,包括健全民意沟通表达长效机制,研究建立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制度,健全诉讼服务机构,研究制定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深化司法公开等。

  三是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新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加强监督制约等。

  我们清醒地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还存在许多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完善人民法院内部工作机制,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认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抓好改革成果的落实,为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体制机制保障。

  坚持群众路线

  改进司法作风

  主持人:有的网友反映,个别法官对当事人冷眼相对、态度不好,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沈德咏: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在极少数法院、少数法官身上确实存在。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却严重损害司法形象,严重伤害群众感情,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说,这都是对群众感情不深、群众观念不强、司法作风不佳的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以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切实把改进司法作风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下一步,我们将持之以恒地开展群众观念教育,引导广大干警提高思想认识,树立群众观点,站稳群众立场,回应群众关切,怀着服务群众、司法为民的强烈责任感,满腔热情地为人民群众办好每一起案件,真正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

  关心关爱基层法官

  主持人:有好几名法官网友提问说,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白加黑”、“5+2”已经成为他们的工作常态,大家普遍觉得现在法官越来越难干,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沈德咏:目前在相当多的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可以预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案件数量还会持续增长,但法官人数不会有大的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一段时期内还难以根本解决,基层法官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基层法官将继续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

  对这种情况,我们要重点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积极推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加强诉前调解,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分流部分案件;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向管理和科技要效率,进一步缓解案多人少压力。

  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领导下,在各方面关心支持下,大力推进司法经费保障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政法专项编制分配工作,推进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和司法考试改革,切实解决部分地方法院法官提前离岗问题,拓宽基层法院进人渠道,缓解了基层经费、人员短缺矛盾。

  坚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爱干警,加强对年轻法官的培养,倡导营造健康向上的法院文化,建立心理健康调节机制,使大家快乐地工作、快乐地生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编 辑: 水淼
责 编: 水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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