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云南代表团议案——完善法律体系 保障公民权益
截至昨日中午12时,云南代表团共提交议案13件,被大会议案组确定10件作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议案处理。
这10件议案分别是:由陈继延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议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议案,杨光成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议案,何剑文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议案,李瑾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议案,王瑛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议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议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议案、王田海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议》的议案。
在这里,记者摘录了3件议案。
隐私权 《民法通则》上应作普遍性的规定
【案由】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法律是作出了许多规定的,在司法上采取措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司法解释;立法机关在立法上采取措施,确认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对隐私权保护的条文,这都是对隐私权的保护。而在民法基本法即《民法通则》上,没有作出普遍性的规定。
【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内容应包括:
一、中国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律规定应对隐私权的概念和一般原则给予界定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人格权,性质是绝对权,它涉及到人的重要的人格利益。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的隐私权,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违反这样的义务,造成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就构成侵权行为。
二、隐私权的内容
个人空间隐私权:包含个人的物理空间和心理空间不受侵扰的权利。例如:身体的隐秘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的书包、日记、通信。有搜索扣押、侵入住宅、噪音、强迫收听收看等议题。
信息隐私权:包含个人资料和通讯不被揭露的权利。例如:在个人信息方面有个人肖像、声音、过去经历、医疗记录、财务资料、一般人事资料、犯罪被害人资料。身高、体重、出生年月、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等议题;在通讯隐私权方面有测谎、邮件、通话等面向的讨论。
个人自主性隐私权:即个人私生活的自我决定权,包含生育、家庭和个人切身事务等三方面之自主权。具体言之,生育自主性包括避孕、中止怀孕、怀孕和生育、强制绝育、代理孕母等议题;家庭自主性包括子女教养、结婚与离婚、家庭关系等方面的议题;个人自主性包括性行为、药物使用、个人形象、个人姓名等。
妇女的隐私权。“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残疾人、消费者和老年人的隐私权。
摘自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议案
领衔代表 陈继延(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仲裁法 应明确仲裁机构职责和范围
【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至今已施行15年。在这期间,人们的仲裁意识有了增强,仲裁机构在增加,仲裁队伍在不断优化,仲裁案件在增加,由仲裁引起的社会效应在不断扩大,仲裁高效、专业的优势逐步彰显。但在发展中,存在对仲裁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不明确,仲裁员的监督与惩戒机制不确定,对享有设区的市的职责和待遇的自治州能否设立仲裁委员会不明确,仲裁程序的一些制度还不够完善,没有对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对仲裁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仲裁理念还不成熟等问题,影响着仲裁事业的发展。
【建议】在新修订的《仲裁法》中,应用条文明确仲裁的监督管理机构。仲裁机构的设立涉及到组建部门,登记部门,审核部门。但登记部门是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我国行政管理的理论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登记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的监督原则要求,“谁许可,谁监督。”因此,登记机关就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自己依法登记设立的机构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并且由登记机关进行监督管理,有现成的机构和人员,不涉及编制和财政拨款。因此,确定司法行政部门为仲裁的监督管理机关最合适;尽快组建中国仲裁协会,并明确中国仲裁协会依法行使行业监督的监督范围、手段和救济渠道、会员范围,是否可以设立分会,分会与协会的关系及职能。如果确定了司法行政部门为仲裁的监督管理机关,还要明确行政管理与行业监督之间的界限和范围。
应明确民族自治州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设立仲裁委员会,并在新修订的《仲裁法》中增加一章“仲裁员”的规定。在新修订的《仲裁法》中,应明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同时增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摘自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议案
领衔代表 何剑文(云南省司法厅厅长)
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应加强监督
【案由】近年来,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党中央的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强烈呼声,不断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诉讼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工作中,还存在有的监督依据不明确、有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有的监督程序不完善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或完善。同时,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各有关机关都围绕制约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建立刑事立案监督、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等加强诉讼监督的制度,也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提炼和升华。在目前情况下,全国人大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决议显得十分迫切且非常必要。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重申宪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明确被监督机关的义务,细化监督程序和措施等,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决议》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级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要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执法情况通报等制度,依法妥善解决诉讼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检察权,全面强化对立案、侦查、公诉、审判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依法运用抗诉程序,以及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三、各级侦查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对违法侦查行为投诉的受理和办理机制。
四、各级审判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和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试点工作。
五、刑罚执行机关和监管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并听取意见。
六、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保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及其他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摘自关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议》的议案
领衔代表 王田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记者 张雪飞 季 征 李翕坚(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