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草案修改稿)》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11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价格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将提请11月18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稿针对我省价格管理和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在总结我省价格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做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一是加强了对网络、电视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下价格行为的监管。经调研,在这些购物模式下消费者权益因价格行为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提供的价格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为此,草案修改稿规定,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除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传统销售方式下经营者的明码标价义务外,还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说明商品的运费和配送方式、价款支付形式等信息;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明确标示或者说明优惠方式。
二是进一步补充和细化了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欺诈是当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突出问题。草案修改稿对标示出厂价、批发价和价外馈赠等方面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和汽车维修等行业存在的虚报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收取费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是完善了对相对封闭区域内价格行为的监管。考虑到相对封闭区域内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范围,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是促使其回归合理水平的相对有效措施。为此,草案修改稿规定,前款规定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确定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并将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服务实行与所在地城市、县非封闭区域的同类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价格作为确定该经营者的条件。同时,为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草案修改稿规定,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业主或者管理单位采取提醒、约谈、告诫等措施;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是完善了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管。实践中,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提交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并因此承担费用,从而增加了行政审批申请人负担的现象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为此,草案修改稿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行政审批时需提交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所涉专业服务具有行业、技术垄断性质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收费应当纳入本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申请行政审批时需提交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提交该报告。
五是明确了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和构成比例以及信息公开的内容。为了保障定价听证的公开性、透明性、公正性,草案修改稿规定,听证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代表等组成。消费者的比例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其中应当有低收入消费者。定价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其依据等材料提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向社会公开听证方案、听证参加人名单和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褚福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