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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立法的实践路径
——以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为视角
黄海华
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自1954年宪法草案首次全民讨论以来,这一制度从工作方法发展为法律制度,实现了从部分法律案到全覆盖、从单环节到全流程、从纸质媒体到互联网的重大转变。
一、做法成效
自2008年法律草案普遍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截至2025年12月底,共有367件次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参与人次超过185万,提出意见超过617万条。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近23万人次对84件次法律草案提出意见47万多条。整体上看,这一制度具备四个显著特征:
一是提供畅通的参与渠道。中国人大网常态化设置征求意见专栏,并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增加接口。全国人大机关内部建立规范工作机制,确保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公布草案。
二是保障持续的参与机会。法律草案在初审后、二审后原则上都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起草阶段也往往公开征求意见。以民法典为例,法典分编等相关草案先后14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有42万余人次提出102万余条意见。
三是实现全面的参与覆盖。法律草案征求意见面向全体人民,覆盖各行各业。线上意见征集系统实行“零门槛”设置,便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立法。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吸引超7万人次参与网络讨论,2020年许多未成年人和家长通过多种渠道提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意见,2023年残疾人群体关注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渠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议等,都是公众广泛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的现实体现。
四是形成有效的采纳反馈机制。法工委建立意见建议汇总整理机制,跟踪收集并分析报告公众意见情况,形成专门文字材料供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参考。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在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专门说明公众意见采纳情况。2019年法工委建立发言人制度后,定期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法律草案还通过接受采访、组织访谈等形式进一步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体现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的尊重认可。
另外,根据2023年修改后的立法法,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常委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也就是说,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是经常委会会议审议过的正式文件。同时,以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的法律案为例,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为草案三次审议稿,经审议修改并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形成草案表决稿,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也就是说,三审通过的法律案,在三审阶段先后有两个会议文件,且相距几天的较短时间,客观上无法就草案三审稿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立法法相关规定也充分考虑了这个情况。
二、发展展望
赵乐际委员长指出,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夯实人大工作的民意基础。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生动诠释了我国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国家立法主体工作中形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微景观”“小循环”。贯彻落实常委会领导要求,这一制度还将不断完善,相关工作还将不断改进,有序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立法的渠道。
一是适应媒体形态的新变化,加强立法工作信息在各类新媒体平台的推送和传播,优化立法征求意见系统在移动端的交互体验,根据不同立法项目特点调整征求意见模板设置,提高公开征求意见效率和质量。
二是用好法工委发言人机制、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平台,进一步加强对立法意见吸收采纳情况的反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意见被看到、被研究、被采纳甚至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激发更多人参与国家立法的热情,增强社会认同。(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
(注:文中所有数据统计截至2026年1月5日)(转载应当完整、准确,并注明来源和作者信息)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