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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
汪洋
护航良法善治,备案审查启新程。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为更好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根本理论指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多次就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2021年,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提出,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决定,突出强调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关于“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开展制度构建,通过决定的形式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备案审查的基本目标。在我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就是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需要国家法制的统一。党对国家的领导方式之一是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上升为法律,只有国家法制统一,才能保证党对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由于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因此我国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主体大幅增加,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数量快速增长。要确保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宪法和上位法,并且做到上下统一、左右和谐,就要加强和完善备案审查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推动不同层级、规模庞大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一张协调严密的法治网络,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和谐,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
备案审查制度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通过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发现并纠正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及时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从而确保宪法、法律在各行政区域都得到遵守和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权,持续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七年听取和审议法工委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公民、组织积极提出意见、表达诉求、参与监督,提出的审查建议超过2.1万件,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体现。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披露了多起典型案例,如认定全面禁燃烟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叫停对犯罪人亲属的“连坐式惩戒”等,引发社会各界热烈反响。实践证明,备案审查工作逐步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在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功效日益彰显。
在新征程上充分发挥备案审查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共22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备案审查工作的目标;二是坚持有件必备,对报送备案的时限、方式,以及形式审查等内容作出规定;三是坚持有备必审,完善审查方式和机制,明确审查重点内容;四是坚持有错必纠,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五是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机制,涉及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建设、典型案例建设等方面内容。同时,回应地方人大关于推动解决各地备案审查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参照本决定制定本地区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决定的公布施行,进一步筑牢了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基础,同时也对各级人大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要加强宣传阐释,推动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建设,确保决定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地方人大要按照决定的要求,抓紧制定或修改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具体办法,共同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量。
(作者为《中国人大》杂志社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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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刘海滨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