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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筑牢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石

来源: “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浏览字号: 2022年04月24日 09:00

2021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选区怀仁堂投票站参加区人大代表的选举投票时强调,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要把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个环节贯通起来,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以普通选民的身份依法参加县级人大换届选举,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也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有力印证,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经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2021年上半年,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启动,这是2020年选举法修改后第一次县乡人大选举,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后的第一次县乡人大选举。截至今年4月上旬,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已经接近尾声。

正确认识和把握人大代表选举的内涵和方位,通过科学、民主、有效的选举制度,确保国家权力永远掌握在人民手中,对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通过人大代表选举确保人民当家作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要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就必须彻底推翻剥削阶级统治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制度,建立全新的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政权,真正实现由人民当家作主。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实行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吸收工农群众参加政权。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等抗日根据地按照“三三制”组织民主政权,在抗日战争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实行以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为基本原则的民主选举制度。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人员。

新中国成立前的这些选举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举,使得广大的基层群众能够真正行使民主权利。它们的实施,有效提高了人民的民主觉悟,极大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有力推进了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为新中国的人民民主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制度基础和群众基础。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正式创立。人大代表选举是体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基本形式,服务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本质。正如邓小平同志在选举法草案说明中指出的:“在选举法草案中,贯穿着一个总的精神,就是根据中国当前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中国的选举制度不仅最大限度赋予人民选举权,而且明确规定和保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统一,使得我国的选举制度在建立伊始就成为名副其实的普选。人民享有最真实和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自由、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成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这与上世纪五十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依靠性别、财产状况、教育程度、居住期限、民族种族等限制普通大众选举权利的选举制度形成鲜明对比。

1953年下半年至1954年上半年,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基层普选,选举产生并召开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中国人民第一次实现了真正的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的主人。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部选举法,在坚持1953年选举法的精神、原则的基础上,为了扩大人民民主,保证和便于人民管理国家大事,以适应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对选举制度进行了重要发展和完善。此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和2020年先后7次通过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决议)。我国选举制度在不断完善中逐渐走向成熟,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基础,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并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坚实保障。

选举制度充分体现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全面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每五年开展一次的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全国近10亿选民亲身参与,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性的最为生动、最为充分的体现。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了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我国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规定,最大限度保障了绝大多数人享有选举权利。从1953年第一次全国基层普选的情况看,全国进行选举的地区的人口数为5.71亿人,选民登记人数近3.24亿人,占18岁以上人口数的97.18%。改革开放以来历次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民参选率均保持在90%左右,保证了选举结果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意愿。

选举权平等是政治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选举法在代表名额分配上,以一定人口比例为基础,同时适当照顾地区和单位,在城镇与农村间、各民族间,作了相应安排,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作相应修改完善。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改,根据我国城乡人口变化的新情况和发展趋势,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在选举权行使上,规定每个选民只能进行一次登记,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同一级别的代表候选人,也只能在同一个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当选,并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

选举自由是选举制度民主性的重要体现。我国选举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与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确立差额选举原则,使选民和代表有更多的选择。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都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为公民能够在实际上享受自由选举权利提供物质保障。坚持秘密投票原则,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保证选民自由选择。严厉制裁一些破坏选举的行为,禁止境外势力资助、干预选举,保障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和选举的独立、公平、公正。

我国的选举制度,不仅有科学的选举程序,更有对人大代表严格的监督机制。关于民主与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大代表提出了明确要求:人大代表肩负人民赋予的光荣职责,要站稳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展现新时代人大代表的风采。我国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都规定,人大代表需要接受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监督。人民监督人大代表履职,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链条的生动体现。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听取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向代表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罢免等。

选举制度充分体现人民民主的真实性、有效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好制度。实现民主有多种方式,不可能千篇一律。我国的选举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选举制度,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制度。

在代表名额分配上,农村和城市人口比例由1953年的8:1到城乡同比(1:1),就是从我国国家性质和城乡人口比例发展变化的实际出发,在保证工人阶级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领导地位,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前提下所作的调整。

我国选举制度还确立了代表的广泛性原则,确保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社会阶层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人大代表选举也需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代表结构比例,确保社会各方面能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各方面人才能公平进入国家和社会管理体系。

在投票方式上,1953年选举法根据当时人口中文盲多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举手表决与无记名投票并用的方式;1979年选举法制定时,我国人口的文化素质大幅提高,绝大多数人都有写票能力,因此规定了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时,针对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特殊情况,规定可以委托信任的人代写选票。此外,还规定了委托投票,以解决我国流动人口参选的问题。

2020年选举法第七次修改,针对各地基层行政区划撤乡并镇改设街道、基层人大代表数量逐届减少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有利于更好反映人民意愿、代表人民意志,加强与人民群众联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不断健全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些都是从实际出发,着眼于实际的民主的具体体现。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人大代表的选举,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前提,是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全链条的首要环节。选举产生各级人大后,国家进一步通过各类国家机构组织制度、立法制度、行政制度、监察制度、司法制度以及人大代表制度、人大监督制度等,全方位、全覆盖地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实现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基础牢固、行稳致远。

作者:黄宇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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