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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阎建国建议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机制
行政复议作为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重要监督制度,也是化解“民告官”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救济制度,既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的关键载体。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在调研中了解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极依法履职,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持续显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成效十分显著,但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仍存在短板弱项,行政复议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机制仍需健全完善。

阎建国提出,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建议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强化行政复议公信力,健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机制。
阎建国指出,当前,行政复议工作正处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建议结合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精准完善实施条例、补齐制度短板;同时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强化自我纠错意识,让行政复议真正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主平台,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修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补齐制度短板
阎建国建议,修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补齐制度短板。
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将一些新类型行政争议纳入复议范围,确保群众的合法诉求“有处提、有人管、有人办”。
优化审理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缩短审理周期,提升争议化解效率;完善普通程序,健全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明确听证的适用情形、程序规范和效力,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知情权;健全提级审理机制,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风险的案件,由上级复议机关提级审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强化复议决定履行的刚性约束,建立复议决定履行专项监督机制,实行挂牌督办、跟踪回访、动态通报等制度,对拒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健全复议与信访、行政诉讼的衔接机制,明确信访事项与复议事项的界定标准、移送流程和责任分工,推动符合复议条件的信访事项依法转入复议渠道,实现“诉访分离、分类处置”。健全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协同联动机制,实现裁判标准统一、程序衔接顺畅,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合力。
强化行政复议公信力建设
阎建国提出,强化行政复议公信力建设,提升群众信任度。
加强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明确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条件、培训机制和考核体系,建立常态化、系统化培训制度,重点提升基层复议人员的法律素养、办案能力和责任意识;推动建立行政复议员制度,严格准入标准,确保复议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不断提升案件审理质量。
推进复议公开透明,明确复议案件审理过程、审理结果、复议文书的公开范围和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加强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完善行政复议案例库建设,加大对新型、典型、疑难案件的收录力度,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发挥案例的指导、规范和警示作用,统一复议办案标准,提升复议制度的权威性和可预期性。
健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机制
阎建国建议,健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机制。
建立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倡导并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常态化自查机制,定期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梳理,重点聚焦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等行政争议高发领域,建立问题台账。建立执法风险预警机制,完善纠错激励与问责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机关自我纠错力度和成效。
强化复议意见的落实与反馈。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复议意见落实台账,对复议机关制发的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推进,限期完成整改。
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组织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落实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强化配套保障推动制度落地见效
阎建国认为,要进一步强化配套保障,推动制度落地见效。
加强基层复议机构建设,加大对基层复议工作的经费、人员、装备保障力度,充实基层复议人员力量,推动建立基层复议联络员制度,健全基层复议工作网络,提升基层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复议与执法、司法数据共享平台,整合行政复议、行政执法、行政诉讼等相关数据资源,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阎建国同时提出,加大行政复议普法宣传力度。
创新宣传方式,通过新媒体、线下宣讲、案例解读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申请流程、典型案例和相关知识,提高群众对行政复议的知晓度和利用率,引导群众依法通过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
阎建国还建议,建立行政复议工作检查机制。
定期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工作、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行政复议制度和自我纠错机制落地见效、发挥实效。 (记者 蒲晓磊)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