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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立法三十年的历程、经验与展望

来源: 法治日报  浏览字号: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三十年来,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守立法初心、勇担特区使命,累计制定经济特区法规109件,目前现行有效的有80件,近三分之一为全国先行、珠海首创,形成了一批具有特区特色、时代特征、实践特点的立法成果,为珠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珠海经济特区立法的发展历程
  一是初创探索期(1996至1999年)。这一阶段珠海只有经济特区立法权,立法任务主要是以制度创新突破发展瓶颈,为改革提供法制保障和推动力。制定了规划、环保、土地、人口、道路交通安全五部基础性法规,将土地管理“五个统一”、环境保护“八个不准”、城市建设“八个统一”等先行探索实践法定化,奠定了珠海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法治根基。此外,还立足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定了技术成果入股、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渔港管理、旅游业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等法规。
  二是“一市两立法权”统筹运用期(2000至2009年)。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实施,珠海同时拥有了经济特区立法权与较大的市立法权。珠海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立项分类”机制,确立“创新变通类”与“实施细化类”双轨立项标准,统筹运用好“两个立法权”。涉及经济特区特殊安排事项或者需要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制定经济特区法规;需要贯彻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作出具体细化规定的则用较大的市立法权进行立法。通过这一机制,既保障改革创新的先行先试,又强化法律实施,维护法制统一。
  三是拓展深化期(2010至2021年)。2010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横琴开发开放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推行,赋予了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新的战略使命、制度空间和实践场景。这一时期,珠海立法实现诸多率先突破,商事登记条例、人才开发促进条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横琴新区条例等体现时代特征、回应社会关切、助推珠海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特区法规相继出台,既为珠海改革发展作出了有益探索,也为国家相关立法积累了经验。
  四是高质量发展期(2022年至今)。这一时期,经济特区立法的鲜明特征是赋能“一国两制”新实践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自2022年1月珠海市十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以来,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一方面出台合作区建筑、旅游、医疗、药学等专业人才跨境执业资格认可的四部专项法规,制定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等经济特区法规,以立法支持服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另一方面,制定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低空交通建设管理条例、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条例,全面修订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等经济领域法规;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民生领域法规;制定乡村风貌提升条例、平安建设条例、海岛发展条例,修订物业管理条例等城乡治理领域法规;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红树林保护条例等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以立法保障经济社会和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
  珠海经济特区立法的主要经验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决把牢立法正确政治方向。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经济特区立法工作的生命线和根本遵循。特别是新时代以来,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珠海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立法工作始终成为推动市委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的重要抓手,让法治始终与时代同步、与改革同频、与发展同行。
  坚持服务中心大局,以良法保障特区高质量发展。三十年来,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立足珠海经济特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实际,在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生态环境保护、营商环境优化、民生保障、城乡治理等领域,突出先行先试的立法特色,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以良法善治支撑珠海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城市治理现代化。
  坚持立法为民,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三十年来,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不断拓宽民意表达渠道,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立法民意征集体系。健全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公众听证会等联系群众的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让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珠海立法实践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坚持守正创新,提升立法质量与效能。三十年来,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准确把握经济特区立法创新变通与国家法制统一的关系,积极构建与上级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在法制轨道和政治规矩内开展立法创新变通;健全“立改废”立法机制,及时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贴合珠海实际的法规进行清理;持续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打造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
  珠海经济特区立法的未来展望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十五五”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珠海经济特区立法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持续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以高质量立法为珠海建设成为中国式现代化样板城市提供法治保障。
  一要深化服务国家战略,在“一国两制”地方法治保障上实现新突破。始终牢记党中央赋予的重大政治使命,聚焦合作区第二阶段建设重点任务,持续深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软联通”。二要聚焦高质量发展,在赋能新质生产力上展现新作为。持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珠海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以制度创新激发发展新动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为契机,持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推动珠海在生态文明建设更进一步。三要坚守立法为民,在增进民生福祉上彰显新温度。持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进一步拓宽民主立法渠道,在民生社会领域完善法治供给,精准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四要坚持守正创新,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上有新举措。加强人大主导作用,完善法规案的起草、审议和表决制度;持续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持续提升立法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立法人才队伍结构。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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