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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
3月5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值更高,希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表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体系化、法典化的方式确认下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草案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注重处理好与有关法律的关系
总则编共9章、147条,规定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统领其他各编。原则上将适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编的通用性制度规范,提炼归纳在总则编中规定。同时,注重处理好与有关法律的关系,将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编纂进总则编,并吸收近年来立法修法所规定的新制度。具体包括“基本规定”“监督管理”“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标准和监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补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保障措施”“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9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王毅指出,草案充分考虑五编内容的系统性和相互关联性,加强各编在法律概念、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相互统一和衔接。同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法典同相关资源、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法律的相互衔接。比如,草案注重处理好与有关法律的关系,将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编纂进第一编“总则”,并吸收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近年来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新制度内容。
总结提炼污染防治共性制度
污染防治编共9个分编、36章、526条,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污染防治的规定,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优化。一是将现行法律规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总结提炼为通则规定,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规定,即第一分编。二是在体例结构上,首先考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即第二、三、四、五分编;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即第六、七、八分编;最后是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规定,即第九分编。
参与了立法工作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指出,草案最大的特点在于“系统”二字,这一点在污染防治编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污染防治编中特别设置的“通则分编”,就像从各个单行法中“提取公因式”,将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约谈等共性制度提炼出来,避免以往大气、水、土壤法等法律之间可能出现的重复或矛盾,让法律执行起来更顺畅、更有力。
推动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生态保护编共7章、264条,突出系统保护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将现行有关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流域、区域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进行全面梳理、整合,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中,包括“一般规定”“生态系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物种保护”“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生态修复”7章。
全国人大代表、华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连增指出,生态保护编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秉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理念,着力解决传统环境保护法律无法解决的整体性、系统性的生态破坏和生态退化等问题。在体例设计上,既体现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又尊重了不同生态要素的各自特点,有助于更好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
绿色低碳发展编共4章、114条,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精神,在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等基础上进行梳理、整合,进一步结合现实需要,聚焦绿色低碳发展重要领域、重要环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制度,包括“一般规定”“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4章。
“将绿色低碳发展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独立成编,是将视野从过去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系统保护扩展到整个人类生产和消费体系来思考生态环境治理策略和路径,以变革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从根本上确立解决环境问题的新模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指出,一方面,体现了绿色发展转型和实现“双碳”目标是中国实现强国复兴伟业的刚需;另一方面,充分体现了中国的“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哲学理念。
构建更加统一完备法律责任体系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共3章、191条,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平移、归并、衔接、提升等方式,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构建更加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好医生集团董事长耿福能指出,草案坚决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要求,织密法律责任制度,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同时,在贯彻落实过罚相当原则方面作了若干规定,形成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制度体系。(记者 蒲晓磊)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