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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政治意义、制度内涵和实践价值
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一百多年来党领导人民争取民主、发展民主、实行民主的实践经验,不断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具有原创性、标志性意义的重大理念。民主与法治关系密切。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纳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立法是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重要政治活动,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途径,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工作。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总书记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紧密融合、有机结合,充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蕴含丰富的政治意义、制度内涵和实践价值。
深刻领会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始于人大工作、立法工作,始于基层立法联系点。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时,首次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等重要场合深刻阐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科学内涵、核心要义、实践要求,清晰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民主观,集中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和特点优势,为新时代新征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原创性理念,并不是偶然的。这与立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特殊地位有密切关系。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对于平衡、调整、规范各种利益关系至关重要。因此,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是良法善治的前提和基础,而且对于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治国理政各领域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在我国这样一个中国共产党领导、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的国家,必须始终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关注和回应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立法工作全过程,使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
深刻认识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内涵
正反两方面经验证明,民主与法治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重要保障。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创造一个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和发展空间,为民主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民主为法治提供正当性,注入丰富内涵、社会共识和民意基础,使法治始终为保障人权、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服务。因此,一方面要发挥民主独特优势,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实现全覆盖和全贯通,夯实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和认受度;另一方面要发挥法治独特优势,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完善的权力监督、完备的权利保障,不断增强民主制度的系统性、规范性、有效性,持续推进民主实践机制更健全、保障更有力、运行更顺畅,进一步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项重要功能和价值,就是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依法保障全体人民和社会成员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充分激发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近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的重点和亮点之一,就是持续完善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监察法等,修订或者作出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等的决定。这些法律和决定都是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制度体现,直接关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关系国家各机关有序运行和协调运转,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意义。
深刻把握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价值
新时代新征程,立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全面依法治国,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社会高效能治理、守护群众高品质生活,对立法质量提出更高要求。越是强调法治,越要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人民最大限度地有序参与立法过程,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充分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有利于立法机关全面了解不同利益群体、不同阶层代表的各种利益诉求,使立法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人民参与立法的全流程、各环节,能大大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切实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同时,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意味着人民也是依法治国成效的评价主体。立法的质量高低、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只能由人民来评判。
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互动沟通越来越便捷高效,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日益提高,民主立法不断迈出新步伐。比如,2025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10周年。经过10年的努力,先后设立6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带动省、市两级人大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7800多个。2015年7月至202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就207件次法律草案等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58000多条,很多真知灼见被研究吸收采纳。截至2025年12月27日,我国现行有效法律308件,有177件是在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之后制定修改的,其中163件征求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占比约92%。看似很小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成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最接地气、最受欢迎的“源头活水”,成为新时代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有活力的机制创新,成为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抓手,成为讲好中国立法故事、民主故事、法治故事最有说服力的鲜活实践。
从政治意义、制度内涵、实践价值这三个维度来看,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抓手,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以高质量立法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夯实法治根基。 (作者:胡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副主任、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