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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应当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来源: 人民日报  浏览字号:
  2月25日,社会救助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中进一步加强了关于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方面的规定。
  社会救助法草案第一条对立法目的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是社会救助立法的重要目的,建议对此予以明确。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并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修改为“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将“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修改为“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有意见提出,社会救助工作在审核、公示等环节需要收集、使用大量个人信息,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侵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对此,草案二审稿中将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移至总则并修改为:“社会救助工作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同时,草案二审稿根据“必要”原则,将申请社会救助时需要报告的信息限定为“与申请社会救助相关的情况”,并增加规定泄露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意见提出,应当将确有特殊困难人员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对此,草案二审稿将“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修改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确有特殊困难人员”。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规定,“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据此,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国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生活服务、关爱服务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对司法救助的适用条件及其与社会救助的衔接作了规定,明确“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获得司法救助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彭 波)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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