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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周佑勇

周佑勇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委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东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研究生院院长。在本刊发表的论文有:《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创新》(2024年第6期)、《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2026年第1期)。
摘 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刻揭示了国家现代化与法治化、中国式现代化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关系,进一步深化了对中国式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原创性重大发展成果。新征程上,要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高度,将法治建设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现代化建设各领域,覆盖于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方面,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轨道;中国式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DOI:10.20231/j.cnki.xxyts.2026.01.001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的一个重大时代命题,深刻揭示了法治与现代化、法治轨道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逻辑,阐明了法治建设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基础性、全局性、保障性地位,为新时代新征程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纲要》(2025年版)深入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新发展成果,将其核心要义从“十一个坚持”发展为“十二个坚持”,把其中的“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新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充分体现了这一命题的重大突破、重大创新、重大发展。我们必须深刻把握这一重大命题的内在逻辑、基本内涵和实践要求。
一、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法治是人类现代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世界各国现代化的普遍经验,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一)法治化与现代化的逻辑关联
第一,从理论逻辑上看。法治与现代化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关系。作为社会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集中体现,是经济基础的集中反映,并在一定条件下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法治的发展能够为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持,而现代化的发展必然推动法治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都要求法治不断创新和发展,以更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从历史逻辑上看。法治与国家兴衰、社会治乱、人民福祸息息相关。古今中外治乱兴衰的历史深刻昭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法治作为最重要的规则之治,它所追求的一个基本价值就是建构一种良好的法治秩序。有了这种法治秩序,才能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三,从实践逻辑上看。尽管各国推进现代化的方式与道路各不相同,但对于法治国家的追求与实践却始终是成功的现代化国家所共同遵循的路径与显著标志。例如,19世纪初,德国普鲁士通过一系列改革,如废除农奴制、实行教育改革等,为工业化奠定了基础。就我国而言,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推动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我国之所以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同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我们之所以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双向互动推进法治化,就是因为“法治轨道”具有导向、引领、框定、规范、运行、推动、促进、保障等主要功能,能够确保现代化国家建设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确方向前进。
(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全面依法治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以法治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和各种风险挑战。
第一,全面依法治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全面依法治国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基本方式”的战略定位,充分说明法治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专章论述,既凸显了法治建设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地位,也明确了法治建设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基础性、全局性、保障性作用。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无论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还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都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第二,紧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谋划推进法治建设。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面临不少深层次矛盾躲不开、绕不过”,“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等一系列重要判断,标识了中国式现代化所处的新方位新阶段。这就需要我们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从法治上为应对各种风险挑战、解决各种深层次矛盾问题提供系统性制度方案。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积极回应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需求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以良法善治引领和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第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落实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各领域,把国家各方面工作都纳入法治轨道,使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运行,既不凌驾于法治轨道之上,也不偏离法治轨道,把法治贯穿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国家现代化建设各领域,覆盖于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国家治理现代化各方面,推动构建全方位、全覆盖、全链条的法治现代化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三)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深刻揭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价值和战略意义。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是要更好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筑牢法治之基、铺就法治之轨、畅通法治之路,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依法推进、行稳致远。
第一,以法治固根本。“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谏太宗十思疏》)制度之治是法治的内在逻辑。法治以制度为依托,规范社会秩序、保障权利、约束权力、促进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很多特点和特征,但最本质的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我们治国理政的本根,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法治固根本的保障作用,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党带领人民厉行法治,构建起一套具有根本性、基础性地位与作用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并持续推动其巩固、坚持与完善。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的作用,首要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之根本,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之根本,固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形态指导地位之根本,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各领域重要制度之根本,以确保党执政兴国、人民安居乐业、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第二,以法治稳预期。首先,法治能够稳定行为预期。法律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为社会成员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使社会成员能够预期自己行为的后果。其次,法治能够稳定市场预期。通过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产权归属、交易规则、契约履行等方面的内容,使市场主体在可预期的、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开展经营活动,稳定经济秩序。最后,法治能够稳定价值预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认为,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同时强调国家权力来自人民,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设计,使权力的运行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近年来,我们不断健全和完善实现共同富裕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创新社会保障等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制度,建立公平合理分配制度,更集中体现了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价值导向。
第三,以法治利长远。法治能够为人类社会可持续的长期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最可靠、最稳定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社会主义法治是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进步的法治,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成果本质上就是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过程中,将好经验、好做法凝练提升为国家制度。我们必须进一步把良法善治的要求贯彻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使其转化为良好的法治秩序和治理效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二、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然要求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其深刻内涵在于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将法治建设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领域各方面工作,更好发挥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国家各方面工作的“轨道”作用,通过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一)以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任务,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个核心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除制约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壁垒,以高质量的法治体系塑造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
第一,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须臾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这就要求以良法善治为基础,将市场运行及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尽快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备的市场法律规则,从而有效保障市场的公平有序与良性运行,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首先,始终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健全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相关法律制度。其次,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法律制度,推动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更好发挥政府有效配置公共资源的作用,建立健全产权保护规则、契约交易规则、市场监管规则、依法行政规则,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各类要素得到有效配置,营造公平安全的交易环境。最后,完善激励创新法律制度,着力构建支持创新、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法律体系,持续推进科技创新领域立法,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切实依法保护科创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以良法善治塑造和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第二,让法治成为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能够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让有恒产者有恒心,确保市场公平、透明,从而最大限度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吸引集聚生产要素,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有效保障。一方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对待,保障其合理预期。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产权保护规则体系,强化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机制。另一方面,推进营商环境领域执法司法保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切实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规则的引领作用,对扰乱市场秩序、有损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治。
第三,更加注重法治与发展相协同。高质量发展要求经济与法治必须同步协调推进,实现良性互动,避免发展失衡。如果法治滞后于经济发展,将会导致经济活动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从而引发市场秩序混乱;如果经济发展滞后于法治,将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和制度成本,抑制市场活力。特别是,要坚决避免以牺牲法治换取经济发展的现象出现,这样的经济发展是短期的、局部的,甚至是有很大隐患的,这种发展无法做到可持续发展,更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
(二)以法治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创造性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与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石,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辅相成,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以法治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用一整套法律制度来对民主的基本原则、价值要求和实现形态加以确认和规范,用法定途径、渠道、方式和程序来保证人民实现各项民主权利,从而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稳定、可靠的法治保障。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最鲜明的特色和最显著的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确保人民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民主权利;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
第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7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效保证了我国始终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展现出显著政治优势。”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拓展和健全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愿关切的途径和形式。
第三,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必须进一步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协商民主体系,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切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制度,把协商民主贯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全过程,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第四,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发展,以村民自治制度、居民自治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满活力,基层民主形式不断丰富,人民群众从各领域各层次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必须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完善办事公开制度,着力推进基层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企事业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形式,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以法治引领文化强国建设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增强文化自信,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法治是文化繁荣发展的内在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必须强化法治保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为文化的繁荣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一,以法治规范文化产业秩序。发展文化产业是满足人民多样化、高品位文化需求的重要基础,也是激发文化创造活力、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无论是改造传统文化业态、发展新型文化业态,还是发展壮大各类文化市场主体、推动文化产业融合发展,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首先,加强文化产业领域立法,健全完善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文化立法质量,明确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繁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供支撑。其次,明确设置文化市场准入门槛,严格规范文化市场经营主体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发生,营造健康的文化市场环境。最后,加强文化市场执法监管。强化对文化市场的实时监测和动态管理,坚决打击文化企业之间的恶意竞争、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以法治保障文化传承创新。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对于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文化的繁荣昌盛都至关重要、不可或缺。历史文化遗产是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子孙万代。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统筹好旅游发展、特色经营、古城保护,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守护好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目前,我国已制定了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黄河保护法、长江保护法、中医药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要进一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明确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非法买卖文物等违法行为,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妥善保护。创新是文化发展的动力源泉,必须以法治保障文化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坚决保护《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赋予文化创作者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有力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保护文化创新成果。
第三,以法治促进文化健康传播。必须牢牢掌握舆论场主动权和主导权。一方面,坚持依法治网。网络为文化传播搭建了新平台。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针对网络文化传播,制定完善相关专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络文化传播内容的审查和监管机制,对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等内容进行规范,对传播淫秽、暴力、恐怖、虚假等不良信息的网络主体依法予以惩罚。另一方面,以法治深化文明交流互鉴,推动中华文化更好地走向世界。要通过签订文化交流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等方式,为文化企业和机构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法律依据,保障文化交流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这一过程中,还要注重以法治方式加快涉外文化安全治理战略布局,利用法治手段维护国家文化安全,防止外来不良文化的侵蚀。
(四)以法治增进民生福祉
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法治的根基在于人民,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愿望、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使法治为民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现实生活。
第一,强化人权法治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我们始终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着力构建完备的人权保障法治体系,不仅保障和维护好全体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而且保障和维护好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要进一步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积极回应数字时代、新业态下的新型人权保障诉求,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
第二,促进分配制度公平合理。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而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分配公平合理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因素和重要体现。法治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明确各类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规则和比例,界定不同生产要素的贡献衡量标准,防止资本过度侵蚀劳动所得,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要科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有效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防止财富的代际过度集中,缩小贫富差距,推动形成更加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第三,依法规范社会公共服务。法律通过界定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明确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主体责任,充分保障全体公民依法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更好凝聚服务群众,健全群众利益协调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用心用情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事关民生福祉和群众切实利益,关键在于运用法治方式明确政府责任、化解民生难题。要坚持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进一步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重点领域的立法,加快建设完备的公共服务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提高民生保障质量和水平,推动新时代民生建设更加公平、均衡、普惠、可及。
(五)以法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要坚定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法治保障。
第一,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实现了从量到质的全面提升,将生态文明载入宪法,制定修订生态环境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余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初步形成由1部综合性环境保护法、N部涉及生态环境要素专门法律、4部特殊区域法律组成的“1+N+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覆盖全面,务实管用。在此基础上,要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进一步统筹立改废释纂,整合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以保障公众健康、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绿色发展为目标,构建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等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织密法治之网,强化法治之力,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化法治化。
第二,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水平。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力在于实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首先,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基础的激励性和自愿性环境规制措施,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其次,加快构建职责法定、权责明晰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抓手,在有效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基础上,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要强化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的数智化发现能力,加强对老百姓反映集中的噪声、油烟、恶臭等污染投诉案件督办力度。最后,坚持运用好、巩固拓展好依法督察、严格执法、严肃问责等刚性约束手段,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健全督察常态长效机制,依法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第三,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力度,构建绿色司法保护体系。生态环境司法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要坚持依法办案与促推治理并重,扎实贯彻“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推动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从“纠纷解决”向“以生态修复为中心”并最大化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进阶,助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要加强环境执法部门与公检法机关合作,做实做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准确适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和禁止令、非诉执行等司法措施,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要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更好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系统集成和协同高效,汇聚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
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仅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领域,而且涵盖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等国家治理各方面,其实质就是要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核心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一)坚持法治与改革同步推进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二者相辅相成、相伴而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对如何认识和处理我国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互动推进改革和法治作出深刻论断。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协同,更好发挥改革和法治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轮驱动作用。
第一,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确保改革在法治之下有序稳步推进。首先,“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于能够准确反映社会现实和客观规律。将已经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使改革成果制度化、法律化,更能够推动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其次,“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先行先试因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所以决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红线,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获得授权,明确先行先试的范围、期限和条件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这样既能为改革提供实践机会,又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改革对现有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冲击。最后,“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经济基础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在改革的过程中,有些现行的法律法规明显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必须予以调整,决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第二,坚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法治作为国家上层建筑,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也是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要“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作出了进一步具体安排,要求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需要强调的是,法治领域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必须把握原则、坚守底线。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力度,尽快使其实现率先突破。要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将公平正义贯穿于执法司法全过程、全领域、全链条,着力破解制约法治领域改革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快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努力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在建设与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上持续发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提供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二)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然面对更加复杂多样的重大挑战、重大风险、重大阻力、重大矛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第一,依法应对风险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面对波谲云诡的国际形势、复杂敏感的周边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既要有防范风险的先手,也要有应对和化解风险挑战的高招;既要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准备之战,也要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战。”法治是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挑战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障,必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前端处理,完善风险研判、评估、防控、处置机制,妥善应对政治安全风险、经济金融风险、社会治安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等,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第二,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我们党正带领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形势环境变化之快、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对我们党治国理政考验之大前所未有。”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面临新的战略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时代挑战。针对更多逆风逆水的外部环境,必须做好应对重大挑战的制度准备,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要深入学习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依法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性质恶劣的重大恶性犯罪、极端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厉打击境外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第三,依法解决重大矛盾。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必然出现各种复杂矛盾和纠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要讲究辩证法,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全面看待社会稳定形势,准确把握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着力解决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要锚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健全和完善保护公民权益、强化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纠纷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与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三)坚持依法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一支现代化军队应该是高度重视法治纪律的军队。”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既是全面依法治国总体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强军目标的必然要求。
第一,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充分发挥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优势,紧紧围绕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全面依法治军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第二,坚持建设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是依法治军的总抓手。贯彻依法治军战略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紧紧围绕这个总抓手来总揽全局、牵引各方,要用强军目标审视和引领军事立法,全面推进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军事法治监督体系和军事法治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加强依法治军机制建设,推动建军治军迈向更高层次的良法善治。特别是要加快推进改革急需、备战急用、官兵急盼的重点立法项目,推进法规制度建设集成化、军事法规法典化。
第三,坚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要求我们的治军方式发生一场深刻变革。”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关键是要突出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努力实现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从单纯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在全军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
第四,强化全军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首先要“让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使全军官兵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要在全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把法治教育纳入部队教育训练体系,把培育法治精神作为强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广大官兵把法治内化为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切实养成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思维习惯。
(四)坚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与推进祖国统一
“一国两制”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重要制度,必须高度重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不断推进“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的成功实践取得历史性成就。同时,牢牢把握住两岸关系主导权和主动权,坚定不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扎实推进祖国统一进程。
第一,维护宪法和基本法权威。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宪法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渊源,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依据。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必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始终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自觉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维护宪法和基本法权威,确保基本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保障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
第二,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在推进“一国两制”实践中,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港治澳,坚持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加强对特别行政区执行宪法和基本法情况的监督,对违反宪法和基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坚持“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提高特别行政区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坚决依法打击反中乱港乱澳势力,坚决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确保“一国两制”在法治轨道上平稳运行。
第三,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要以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实施惠及两岸同胞的政策法律措施,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同台湾同胞分享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机遇。充分运用法治手段,依法严厉打击惩戒“台独”组织及个人,对“台独”分裂势力形成强大法律威慑,坚决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和分裂活动。
(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球治理现代化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球治理现代化,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核心理念,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实行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着力点之一就是积极主动参与全球治理,构建互利合作格局,承担国际责任义务,扩大同各国利益汇合,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球治理现代化,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第一,坚持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根本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是国际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加以维护。要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反对对国际秩序造成严重冲击的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民粹主义。坚持按照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国际关系准则,与各国在应对全球性挑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传染病等方面加强合作,依据联合国相关决议和框架协议积极采取行动,为全球治理贡献力量。
第二,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统筹好国内和国际,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充分运用法律反干涉、反制裁、反单边制裁、反长臂管辖,阻断、反制外国法律或举措的适用对我国的不利影响,积极妥善应对外部风险挑战。推进新质生产力合规性制度构建,积极参与并争取引领新兴领域在国际技术标准和治理规则的制定。另一方面,深化国际执法司法合作。认真履行有关国际条约,推进民商事、刑事司法协助和移管被判刑人等领域缔约履约工作,依约依法办理各类国际司法协助案件,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切实履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规定的义务,共同致力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跨境腐败治理。
第三,坚定法治自信,用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进步作出贡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必须坚定法治自信,以胸怀天下的姿态积极主动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和法治故事,加强中华法治文明的国际传播,持续开展法治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