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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
——《民法典》实施五周年之际的回顾与展望
黄 薇
内容提要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其实施五周年之际,回顾编纂工作走过的不平凡历程,可以深切地感受到,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顺利完成,本身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民法典》实施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总结民法典编纂工作经验,持续开展法律清理,扎实做好法律研究和备案审查等各项工作,积极推动《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展望未来,需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学研究和法律宣传等各方面进一步推动《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为实现“十五五”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法治力量。
关键词
民法典 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典编纂 立法技术
目 次
一、三个“五”见证民法典编纂的主要历程
二、从民法典的成功编纂,深刻体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
三、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积极推动民法典的贯彻实施
四、对进一步做好民法典实施工作的展望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2020年5月29日,在《民法典》通过的第二天,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就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发表了重要讲话。作为《民法典》编纂具体工作的参与者、亲历者,倍受鼓舞和激励,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崇高。在民法典实施五周年之际,再次回顾民法典编纂走过的不平凡历程,回忆参与这项伟大立法工程的点点滴滴,仍难抑心中的激动之情。
一、三个“五”见证民法典编纂的主要历程
《民法典》与“五”有缘,可以说三个“五”见证民法典编纂的主要历程。
(一)第一个“五”是“五次”,即第五次启动。本次民法典编纂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第五次启动一部完整民法的制定工作。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许多事物都需要重新认识和实践探索,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彭真、习仲勋等领导同志在深入研究后,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逐步积累、总结、提高。继1980年修改了《婚姻法》之后,陆续出台了《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等。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一次审议。后来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律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之后,陆续制定了《物权法》(2007年3月颁布)、《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颁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颁布)等。随着民事法律等法律的不断完善,至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民法成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的来看,尽管前四次民法的制定没能形成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但却为本次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同时,在各方面共同的努力下,我国在民事立法方面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这些都为成功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民法典的跌宕过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磅礴历程的缩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初心矢志不移,薪火代代相传。多年的民事立法工作积累了优良传统,很多难忘的往事历久弥新。老一辈领导同志当年带领大家充分发扬民主、推动民事立法的往事至今令人难忘。例如,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为了既坚持婚姻自由的原则,又给人民法院一定的灵活性,对离婚条款增加了“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条件。在人大审议中,如何界定“感情确已破裂”成了一个争论焦点。有一位坚持反对意见的老同志甚至直接从会场后面走到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同志面前,指着条文问道:“加上‘感情确已破裂’,彭真同志,你手里有没有一把尺子衡量这个界限?如果有,我就同意。如果没有,那就是让法官说了算,该离婚的长期拖着离不了,我不赞成加”。面对尖锐的意见,彭真同志耐心地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婚姻上强调以感情为基础说起,结合亲身处理过的相关案例,摆事实、讲道理,引导大家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最终形成了大多数赞成的共识。这一个条文的讨论,花了两个多小时,总算定下来了。这实际上为《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确定了基本方向。彭真同志当时说得好:“立法就是要广泛听取意见,既要听取相同意见,更要听取不同意见。民主就是要‘麻烦’一些。现在‘麻烦’点,将来执行起来‘麻烦’就会少一些。”1981年5月,彭真在民法座谈会上深刻指出:“我国的民法从哪里产生?要从中国的实际产生”;“如果说什么是民法的母亲的话,就法律体系本身来说是宪法,但归根到底,还是中国的实际是母亲,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十亿人民是母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民法典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在党中央精神指引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编纂民法典的工作很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2015年1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召开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座谈会,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五家单位和部分专家的意见。2015年2月,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有关问题的报告就已经基本成型。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民法典编纂工作由法工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五家单位参加,组成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围绕民法典编纂工作思路、工作步骤、任务分工等重大问题共同商定工作方案、共同研究编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15年3月,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标志着此次编纂民法典工作正式启动。
(二)第二个“五”是“五年”,即本次编纂前后历时五年。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步骤: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完成了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之后,开始编纂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鉴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条文数量较多,从初次提请审议到最后出台需要经过较长时间,为了便于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审议和修改完善,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开创了前所未有的滚动审议模式,即2018年8月初次审议时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作为一个整体提请审议,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对全部6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对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3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三审。在此基础上,将民法总则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经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并最终在这次大会上获得高票审议通过,前后历时五年终于顺利完成。
(三)第三个“五”是“五月”,即民法典通过时的月份为五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两会”召开的时间由历来的3月份推迟到5月份。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时,民法典编纂已到了最后的收尾阶段。法工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各级领导的领导下,化危为机,将其转化成在新的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契机:
在规定内容方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指示要求,结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实践,对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梳理研究,对草案作出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比如,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在总则编中增加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民法典》第34条第4款);进一步完善物权制度,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民法典》第245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民法典》第285、286条);进一步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增加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民法典》第494条);等等。
在代表工作方面,考虑到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开会时间只有一周,而民法典是大块头立法,条文数量达1260条,为进一步做好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的准备工作,更充分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法工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打破一般只在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组织一次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草案的惯例,分别于2020年1月、4月两次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民法典草案,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凝聚代表的最大共识。
在宣传引导方面,法工委针对社会关注的不可抗力等涉及疫情防控的热点问题,研究提出回应口径,通过法工委发言人这一制度平台主动发声,回应社会关切。此外,还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通过接受新闻媒体的集体采访等,宣传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介绍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和亮点,为克服疫情影响,最终审议通过民法典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从民法典的成功编纂,深刻体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回顾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历程,可以深切认识到,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顺利完成,本身就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这一任务完成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应运而生的重要历史阶段,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许多重要内涵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对民法典编纂工作起到了重大的指导作用。
(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决策和坚强领导,是民法典编纂工作顺利完成的最根本原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编纂和出台民法典寄予很大的期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顺应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的期盼,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深得党心、民心。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五次就民法典编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门向党中央请示汇报,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应该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为民法典编纂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这是民法典编纂成功的最根本保证。
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自觉,切实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法典化的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法工委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在草案起草和研究修改的过程中认真加以贯彻落实。例如,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总则编和其他各编中增加规定民事活动的绿色原则和具体规则(《民法典》第9、326、346、509、1229—1235条)。再如,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物权编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要求。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确保民法典的人民属性。人民立场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尊重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民法典调整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每个组织,是全方位保障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民法典》作为一部权利法典,完全立足人民属性,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一方面,突出了保护民事权利这一主线,做好民事权利制度的顶层设计,强化对民事主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全方位保护,具体体现在:总则编做好民事权利制度的顶层设计,强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物权编明确物的归属,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合同编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契约自由;人格权编明确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以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为目标,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和财产继承权利;侵权责任编完善民事权利受侵害情况下的救济渠道和规则,从而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体系。另一方面,《民法典》对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实现民事立法的精细化,强化法律的适用性。例如,鉴于网上购物已经成为公众喜爱的消费方式,合同编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再如,考虑到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法工委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从多个方面综合发力,完善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规则,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相关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诉求,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民法典的高票通过也反映了广大人大代表对民法典坚持人民属性的高度认可。
(三)立足国情和实际,充分体现鲜明的中国特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我国《民法典》作为21世纪民法典的突出代表,立足国情和实际,不照抄照搬外国的模式,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典》是以宪法为依据、在总结我国长期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法典,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基本要求。例如,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物权编中全面准确地表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又如,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总则编开宗明义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并在具体制度中充分体现自由、平等、公正、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注重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在此方面,《民法典》总则编第184条“好人条款”是典型范例。
曾几何时,一些“救人者”反被指为“肇事者”,引发社会上对见义勇为却可能招来侵权责任的质疑。在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强化对见义勇为救助行为的鼓励和保护,匡正社会正气,化解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等社会问题。也有专家提出,外国有“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规定急救情况下通常在所难免的风险、一般难以预见的损失不能归咎于急救行为,救人者不需要因此承担侵权责任,只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受害人损害的,才须承担侵权责任。立法机关经过认真研究,吸收了这一意见,在《民法总则(草案)》中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2017年3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有不少代表提出,这一条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着积极意义,但该条“但书”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建议修改。经认真研究,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一意见,对规定作了修改,从举证责任、是否有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在特殊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作了进一步严格限定,将该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一修改方案再次提请代表审议时,一些代表提出:修改后的条文虽作了进一步严格限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仍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经反复研究,立法机关最终吸收了这一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宣示见义勇为不构成侵权责任,彻底免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见义勇为所受损害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这两条规定共同构成了对见义勇为的民法保障,就这一问题给出了中国方案,得到了人大代表、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一致好评,成为《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四)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保编纂工作的高质量。《民法典》之所以能成为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是因为在编纂中坚持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第一,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践是法律的基础,立法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尊重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编纂民法典,需要扎根中国国情,深入了解实践情况,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回顾此次民法典编纂的五年历程,法工委共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计42万人参与,提出了102万条意见;27次赴地方开展立法调研,在北京召开51场各类座谈会、研讨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部门、企业、基层干部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这一串串数字背后,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广纳民意的生动体现。对此,可以下述三个问题为例说明:
一是关于法定婚龄问题。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过程中,法定婚龄是否需要向下调整是一个热点问题。原《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维持了这一规定。在草案审议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过程中,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应当维持现行法定婚龄,不作修改;也有少数意见提出可以考虑对现行法定婚龄进行适当调整。法工委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梳理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法定婚龄规定的沿革,研究了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就是否调整法定婚龄问题专门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还专门委托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针对公民的结婚意向年龄开展调查,为立法决策提供依据。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民法典》仍维持原有法定婚龄不变。
二是关于是否调整父母的法定继承顺序问题。原《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调整法定继承顺序,将父母从现行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调整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使财产“向下”传承。考虑到这一问题比较重大,涉及每一个家庭,为稳妥起见,法工委先在内部近200多名干部中征求意见,将调查问卷发到每一名干部手中,听取大家的意见。调查结果显示,委内绝大多数同志都不同意将父母从现行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调整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此后,法工委还通过多种途径对此问题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结果依然是多数意见不赞同对父母的继承顺序进行调整。所以,《民法典》仍然维持了原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将父母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三是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改姓问题。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一审稿中曾经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离婚的,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将该未成年人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但是另一方有正当理由表示反对的除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及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一些意见提出,变更未成年人姓氏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民法典对此不宜作统一规定,可以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立法机关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于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删除了该条规定。但在对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过程中,又有一些意见建议恢复一审稿的规定。对此,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后认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的姓氏变更问题涉及的情况较为复杂,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所以,《民法典》最终对这一问题没有作出规定。
第二,坚持守正创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知常明变者赢,守正出新者进。唯有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唯有创新才能适应时代发展。民法典编纂一方面坚持“守正”,坚守我国民事立法一直以来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另一方面坚持创新,紧扣时代脉搏,体现时代特点,积极回应生产生活方式深刻变化给法律带来的新课题。例如,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明确新型交易行为规则,合同编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作了规定(《民法典》第491、512条)。又如,人格权编对从事基因编辑等医学和科研活动加以规范;规定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换声”等问题予以回应。在民法典编纂工作中,除了在规范内容上回应时代需求、积极创新外,在立法技术上也适应法典编纂的特点,坚持创新思维:
一是在体例结构上创新。我国《民法典》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设专门的“债权编”,而是根据我国的立法传统和文化习惯,分设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对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分别作出规定。同时,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在西方主要国家的民法典中并无先例。我们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我国宪法关于尊重和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这是一个制度创新,也是民法典编纂的一大亮点。此外,关于《民法典》“附则”部分的体例安排,没有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以借鉴。一般国家的立法习惯是制定单独的施行法,对法典的施行时间等作出规定。我国的立法习惯是在法律的最后单独规定一章“附则”,对法律的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但民法典的编排体例是以“编”为单位,所以也不宜像一般立法那样设置单独的一章“附则”。经过慎重研究,最终借鉴了我国刑法的体例,把“附则”单独作为一个部分,不冠以“编”或者“章”,只是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放在最后。这样的处理方式,也彰显了《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
二是在文稿形式上创新。按照“两步走”的工作安排,本次民法典编纂从制定民法总则开始。因为民法总则制定出台后,作为一部单行法要先行予以实施,所以立法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均在法名前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后2017年3月通过的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之后,开始各分编的编纂。2018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是《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主要是考虑到民法典各分编不能成为一部单独的法律,也没有单独施行的问题,所以草案名称上不能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后,将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各分编合体后,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此时作为一部新的立法,需要在法名前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为名先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最终获得通过。
三是在审议方式上创新。此次民法典编纂开创了前所未有的拆分滚动审议模式,在2018年8月初次审议时将各分编草案作为一个整体提出,之后将其分拆为几个单元,通过五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了持续、滚动的审议,这种审议方式既可以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部“大块头”立法不断加深了解,也可以通过每一次审议后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让广大社会公众不断地熟悉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从而使法典的编纂过程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实践之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总是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前进的。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回答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是理论创新的任务所在,也是立法工作的任务所在。立法工作只有聚焦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才能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立出高质量、管用的法。《民法典》坚持问题导向,对各方面比较关注、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囿于篇幅,仅以下列例子予以说明:
一是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控。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出现非法放贷、套路贷、校园贷等问题,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针对这些问题,《民法典》合同编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680条第1款)。该规定旗帜鲜明地对高利放贷行为说“不”,从而为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制和管控、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是完善客运合同规则,解决“霸座”“强抢方向盘”等问题。针对客运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等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行为,《民法典》合同编专门作了规定,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等(第815、819条)。同时,相应规定了承运人的保障义务,要求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并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等(第811、819、820条)。
三是预防制止“性骚扰”行为。针对社会关注的“性骚扰”问题,《民法典》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制度上作出进一步回应,于第1010条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在预防、制止性骚扰方面的义务,为防止职场、校园等场景发生性骚扰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第四,深入研究法典编纂的规律和特点,以系统观念准确把握编纂工作的定位。编纂民法典不同于制定一部单行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需要深入研究法典编纂的规律和特点,以系统观念把握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定位:一是编纂式立法。编纂民法典是通过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民法典,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编纂民法典既不是制定全新的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民事法律的编订纂修,既需要保持现行法的稳定性,也需要适应新情况进行适当的立、改、废。二是法典化立法。法典化立法的最大特点就是成体系、成系统。在编纂过程中,要时刻把握好法典化立法的系统性特征,既要妥善处理好民法典总则编与分则各编、分则各编之间以及各分编内部的系统性问题,又要协调好民法典与有关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协调性问题,确保民法典内部、外部的协调统一。三是民事基本法立法。编纂民法典属于民事基本法立法,解决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性问题。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已经制定了30多部民商事法律,其中哪些要纳入民法典、哪些不纳入民法典而继续作为民事特别法存在,要考虑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具有基础性、普遍性、稳定性、平等自愿性的立法定位。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则不考虑纳入。
第五,坚持胸怀天下,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以世界眼光关注人类前途命运,既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又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提供更多更好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民法典的成功编纂同样需要树立世界眼光,有胸怀天下的胸襟。一方面,积极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诞生以来,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民法典。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中,立法机关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开展比较法研究,吸收借鉴其中的有益经验为我所用。另一方面,在一些重要制度的规定上适应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我国同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交往日益密切。《民法典》适应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新形势新要求,从制度整体设计到具体安排都考虑到国际通行做法。例如,在担保物权制度上扩大担保合同范围,明确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等。同时,作为21世纪民法典的突出代表,《民法典》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如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突出对人民人格权益的保护;顺应绿色发展要求,在总则编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等),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特别是民法制度的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必将伴随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而在世界上产生广泛、深远的影响。
(五)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离不开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根据党中央的部署,民法典编纂工作由法工委牵头。法工委是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立法工作队伍。在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法工委的同志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发挥好立法工作参谋助手作用,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作为参加单位,也为民法典编纂作出了重要贡献。
2020年5月24日下午、5月25日上午,各代表团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共有1241名代表提出2956条意见。收集、整理、反馈代表意见的工作任务量大、时间紧。同时,由于民法典草案的条文数量多,文件的报批、核校、印制任务等都异常繁重。为确保顺利完成任务,以法工委民法室在职干部为主体,吸收已经退休的民法室原领导同志以及法工委其他室的有关同志,并商请借调法官和学者组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编纂工作专班在对收到的意见进行整理及认真研究后,及时完成审议意见简报,提出草案修改稿,对草案共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对没有采纳的意见,根据代表的要求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解释,取得代表的理解,得到了广大代表的认可,民法典最终得以2879票赞成、赞成票率超过99.7%的结果审议通过。
三、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积极推动民法典的贯彻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法典》施行五年来,法工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机关党组的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的直接带领下,认真总结民法典编纂工作经验,积极推动民法典的贯彻实施。
一是认真总结民法典编纂工作经验。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讲话精神,法工委全面总结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民法典编纂工作所取得的十三个方面的重要经验,为其他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是民法典编纂成功的根本保障;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高度重视,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三是扎实丰富的民事立法、司法、理论研究实践,为民法典编纂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四是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体现民法典的人民属性;五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立足中国国情,体现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六是坚持科学立法,把握好法典编纂的规律和特点,做好编纂工作的顶层设计;七是树立创新思维,适应法典编纂的新立法形式;八是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课题;九是注重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十是坚持开门立法,将问法于民贯穿于编纂工作全过程;十一是强化理论研究,为编纂工作筑牢理论根基;十二是加强宣传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十三是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此外,还对成立由法工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5家单位共同参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专班的情况作了全面总结,深化对重大立法工作建立多方面参加的工作机制的认识与探索。
二是积极推动有关方面开展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有关国家机关要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2020年6月,法工委积极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等发函,请他们自行或组织、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对其中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制定明确的废止或者修改的工作计划,并反馈清理情况。截至2020年底,各有关方面的清理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三是认真做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研究把关工作。要确保民法典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司法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在《民法典》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启动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于2020年12月30日全面完成对当时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139件指导性案例的清理工作,废止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修改111件司法解释,继续适用364件司法解释。同时,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并在之前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修改出台了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制定上述司法解释的工作中,广泛征求包括法工委在内的各方面的意见。法工委对此高度重视,对相关征求意见稿认真研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严格把关,并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同志进行沟通,本着司法解释的内容应主要针对《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尽量不要创设新的制度,并不得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相违背的原则,进行充分研讨交流,努力形成共识。例如,关于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融合了民法典物权编的担保物权,合同编的保证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具有担保功能合同的内容,内容庞杂,条文数量较多。为此,法工委安排有关同志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座谈会和调研活动,广泛听取学界和实务界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两次正式回函共提出24条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都得到采纳。
四是加强《民法典》涉及领域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为确保《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法工委持续加强《民法典》涉及领域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大审查纠正力度。例如,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拒付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和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等权利进行限制。经审查认为,不加区分地将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物业维修资金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同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挂钩,进而限制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民法典》有关规定不符合。又如,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30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不按时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经审查认为,热用户采暖费的交纳时间和逾期不交纳热费的法律责任,应当遵循《民法典》有关规定。再如,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进行水力发电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从政府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并缴纳出让金。经审查认为,地方自行规定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具有用益物权性质,不符合《民法典》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上述问题和类似一些问题,有的已经解决,有的正在解决。
五是加强相关立法的修法工作。《民法典》确立了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为了确保法律制度的协调统一,在《民法典》颁布后,有必要以《民法典》规定的制度和规则为基准,对与《民法典》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进行梳理、检视,区分不同情况,对需要修改的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为此,法工委对《民法典》通过后的相关立法修法工作进行统筹研究,提出研究意见并积极落实。例如,落实《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规定,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实《民法典》关于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修改《著作权法》《专利法》等;落实《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修改《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中的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专节规定。此外,在一些新制定的法律中,注意做好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衔接。例如,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细化《民法典》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的规定;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民营经济人士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民事权利;修改《公司法》《矿产资源法》《海商法》等,与《民法典》关于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等规定做好衔接;等等。
六是积极关注与《民法典》有关的新兴领域问题,做好研究工作。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法工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高度关注有关新兴领域法律问题的研究。《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肯定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的保护,但因为这类新型财产权益情况比较复杂,就具体如何保护,各方面意见不完全一致,因此《民法典》没有作统一的规定,而是留出空间,由法院根据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情况适用现有的法律和将来制定的法律予以规范。在《民法典》通过后,法工委持续关注这方面问题的研究。例如,为了做好数据产权问题的研究,在之前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主要包括:赴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调研,了解数据交易现状、面临的问题等,听取对数据产权制度构建的意见建议;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有关同志和有关专家学者对数据权属问题的意见;由委领导主持召开数据权属问题法工委内部座谈会,邀请委内对数据权属问题有兴趣有研究的同志参加研讨、贡献智慧;密切关注国外对数据产权问题的最新立法动向,尤其是认真研究了欧盟《数据法案》(Data Act)的内容。最终,经过精心打磨,形成了数据产权研究报告。此外,还就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开展了专题研究,形成了研究报告。
七是总结民法典编纂在立法技术方面的创新做法,出台有关法典编纂的立法技术规范。民法典编纂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以法典编纂的形式进行的立法活动,开启了我国法典编纂的先河,在立法形式上是一次重大的创新,呈现出立、改、废、释、纂等多种形式,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立法形式方面更加丰富多样。《民法典》体量大、条文多,其在立法技术上有不少突破创新。2024年7月,法工委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组织修编并公开出版了2024年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其中,总结民法典编纂的经验做法,专门规定了法典编纂的立法技术规范,包括:立法程序上,创设了先总体,后拆分,最后再合体的滚动审议模式;法律文本结构上,首次设立分编。民法典编纂中,物权编、合同编内容比其他各编更为丰富,篇幅更长,作为其编纂基础的物权法、合同法本身就有分编,因此,物权、合同两编之下又分别设立了五个分编和三个分编。这在我国现行立法例中是唯一的,也从侧面显示了《民法典》内容的博大。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在立法技术上借鉴好民法典编纂的经验做法,对于高质量完成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于2025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该草案分为五编,其中第二编“污染防治”下设了九个分编,在文本结构上采用了分编的体例。同时,在审议方式上,也采用了拆分滚动审议的方式,于202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第一编“总则”、第三编“生态保护”和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进行了拆分审议;于202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第二编“污染防治”和第五编“法律责任与附则”进行了拆分审议。至此,完成了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二次审议。之后又将经过审议修改完善的各编草案合成为一部完整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于2025年12月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八是积极参与民法典宣传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等八部委关于做好民法典宣传工作通知的要求,法工委努力发挥参加民法典编纂具体工作、对立法原意比较了解的优势,积极做好民法典的宣传普法工作:一是与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联合编写《民法典》学习读本,宣传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和重要制度。所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一书还被中组部评为“第五届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交流活动优秀教材”。二是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将宣传《民法典》确定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联合全国人大机关离退休干部局举办了“法暖夕阳·典亮生活”《民法典》网络宣传活动,安排有关同志参与授课,面向老同志“量身定制”授课内容,并将宣讲活动从线下搬到线上,接入“桑榆金辉云课堂”中央国家机关老年大学网上共享平台,使听众范围拓展至全体中央国家机关离退休老同志,播出后社会反响热烈,累计播放量达数万次,老年观众纷纷在线上留言点赞。三是积极参与新闻媒体对民法典的宣传工作,通过接受媒体采访,发表有关《民法典》的宣传文章,为《民法典》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对进一步做好民法典实施工作的展望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重大法治建设工程,实施《民法典》更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工程、基础工程,应当纳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整体工作中,统筹协调、常抓不懈。《民法典》实施以来,为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化解民事纠纷、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展望未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一步做好《民法典》的实施工作,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
一是在立法方面。《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其他20多部民商事法律将继续保留,与《民法典》并行实施。此外,还有一些法律也规定了有关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为了确保《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在相关立法修法工作中需要注意做好与《民法典》的统筹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除了上述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民营经济促进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改《民事诉讼法》《公司法》《海商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已经完成的立法修法项目外,还有一些立法修法项目已经进入了立法程序或者列入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例如,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对《民法典》规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等规定予以进一步拓展细化。同时,制定《不动产登记法》、修改《铁路法》《保险法》和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方面的立法等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保在相关领域做好与《民法典》的统筹衔接。此外,一些与《民法典》密切相关的法规等也需要及时修改完善,细化落实《民法典》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物权编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合同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涉及居民小区治理,对于与此密切相关的《物业管理条例》,宜通过修改来实现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细化落实。
二是在执法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民法典》施行以来,广大行政机关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尊重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通过严格依法行政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对于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应注意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变更等理由随意毁约,并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2025年4月通过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7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同时,该法第63条第2款还规定,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该法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作出了明确部署,需要在执法实践中做好贯彻落实。
三是在司法方面。《民法典》颁布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积极做好有关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废止和制定工作,加强民事审判和民事检察,在司法实践中推动《民法典》的贯彻实施,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得到充分救济。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贯彻落实好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和民事检察工作,准确适用《民法典》和有关法律规定,公正高效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强化对民事主体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涉及民事主体财产权的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必将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在每一件民商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是在法学研究方面。五年来,民法学界积极开展有关民法典的理论研究,努力构建以《民法典》为基础的民法理论体系。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努力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讲好当代中国民法故事,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必将推动更好构筑起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法学理论根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作出了明确部署,在民法学研究方面,宜加强对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网络虚拟财产等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民事理论问题的研究,为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提供法学理论支撑。
五是在普法宣传方面。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今后,应在过去五年《民法典》宣传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好四中全会精神和202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治宣传教育法》,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民法典》的普法宣传力度,进一步推动全社会持续广泛学习宣传《民法典》,使《民法典》走向群众、走进基层,从而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民法意识,为《民法典》更好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作者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