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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防火墙”再加固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周誉东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到第一位,要坚持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应急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抓紧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025年1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该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共10章127条,包括总则、规划布局、生产和储存安全、使用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危险化学品登记、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律的出台有何背景,将如何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有力支撑?让我们一探究竟。
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应有之义
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目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有发生,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是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期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
近年来,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出台了大量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进行规范。比如,2002年,国务院出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于2011年、201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该条例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力、部门协调配合不顺畅、信息化监控手段滞后、化工园区统筹规划不足、应急救援能力不够等问题突出。为此,有必要在总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将成熟有效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此外,还需要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中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作出规范,搭建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顶层制度设计,系统构建覆盖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开宗明义,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条明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法。”同时,第四条指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中群众呼声强烈、反映集中的问题,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充分体现,也是为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筑牢安全屏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表示。
明确总体要求,细化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产业规模大、涉及行业领域多、分布区域范围广。千头万绪,如何理顺?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提纲挈领,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
首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强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其次,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还明确了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分工,并要求加强监督协作和联合执法;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还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单位、新闻媒体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对举报违法行为或者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一大重心,就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方面,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涵盖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对化学品危险特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制度,作出系统规定,提出明确要求。
比如,法律第三条将危险化学品明确界定为,“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生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法律还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铁路、民用航空等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再如,法律第七条明确划定职责,对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作出明确要求。
另一方面,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标准已有具体规定的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与其他法律法规等做好衔接,形成合力,也为下一步实践探索留出空间。
规范应急救援,加大违法责任追究
危险化学品风险高,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防范安全风险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将风险防范理念贯穿于条文规定中,并对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预警监测等作出专门规定,突出事故预防、长效治理。
比如,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安全管理方面,法律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加强过程安全管理,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按照要求包装危险化学品,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时及时妥善处置相关装置、设施和危险化学品。
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方面,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在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方面,明确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条件和要求。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时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查验证件,销售、购买信息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明确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禁止在互联网上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同时,面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强调应急救援作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专设一章对事故应急救援作出规定,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第八章“事故应急救援”中,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此外,明确规定,化工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如何应对?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人员如何应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如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在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发生事故后,对于相关责任人如何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加大了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对于部分严重违法行为,该法在追究相关单位法律责任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此外,该法还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限制从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本质是贯穿全流程的精细化管理,每一个流程环节、每一位从业人员、每一步操作动作,都要求严谨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表示,危险化学品安全法127条近3万字,既注重顶层制度设计,也扎根安全管理实际,对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高风险的安全隐患环节,尽可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提供清晰、可操作的依据,确保法律好操作、真管用、能落地。
总的来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严的基调,进一步加强了危险化学品安全制度建设,健全了严密的责任体系、有效的体制机制和完善的系统治理,是对危险化学品领域现阶段管理经验的总结和固化,也是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全面检修和系统升级。相信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实施,将再次加固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防火墙”,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