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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护航 翼展长空

——聚焦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李小健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6年第1期  浏览字号:
  2025年12月27日,是一个可以载入我国民航发展史册的日子。当天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业是国家重要战略产业,是交通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高度重视民用航空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要坚持改革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筑牢安全底线,推动民航业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交通强国,加快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
  从1995年首次颁布到2025年全面修订,这部伴随民航事业走过30年波澜壮阔的法律,见证我国民航从追赶到领跑的跨越式发展。顺应时代要求,对民用航空法进行全方位、系统性的升级,不仅是我国民航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更是新时代推动民航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适应民航事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既坚守维护国家领空主权的重大使命,又紧扣高质量发展的时代主题,既筑牢安全运行的坚固防线,又回应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必将为我国民航事业在新征程上翼展长空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十年砥砺前行,法治保障与时俱进​
  现行民用航空法制定于1995年,此后曾6次进行过部分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民用航空法颁布30年来,对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见证了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取得的辉煌成就。
  从1995年到2025年,我国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成绩斐然,国内运输机场数量由130余个上升至约270个,其中年旅客吞吐量达千万人次的机场超40个;运输规模实现历史性跨越,全年运输总周转量由71亿吨公里增长为1600亿吨公里,旅客运输量由5117万人次增长为7.7亿人次,货邮运输量由101万吨增长为1000万吨,三大主要运输指标分别增长22倍、14倍、9倍;全行业运输飞机机队规模持续扩大,在册运输飞机达到4600架,国产机队规模超200架;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蓬勃发展,在册通用航空器5446架,登记无人机总数约318万架。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民用航空的规模、布局、技术、产业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全社会对民用航空的多样化需求、安全性要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期待也越来越高,现行民用航空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践需要,亟待修改完善。
  回应时代发展的呼唤,民用航空法修改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5年2月、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25年1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三审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负责人表示,本次修改民用航空法,以促进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实完善的内容丰富,涵盖航空器和航空人员管理、飞行服务和飞行保障、机场建设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等各方面。同时,增设“发展促进”专章,坚持多方发力、多措并举,为促进民航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赋能新质生产力,为低空经济发展开辟法治航道​
  低空经济是新质生产力催生的综合经济形态,日益成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
  在2018年修正民用航空法专门授权国务院、中央军委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作出规定的基础上,本次修改对低空经济发展作出多项制度安排,提供支持保障。
  一是保障低空经济发展对空域利用的合理需求,明确划分空域应当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确保空域合理、安全、充分、有效利用。
  二是增加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专门规定,体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的差异化管理要求。
  三是明确国家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和应用相关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
  四是发挥部门和地方的作用,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制定低空经济相关发展规划,完善支持政策措施,鼓励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和应用拓展,促进低空经济发展。
  可以预见,这一系列制度创新将有效破解低空经济的发展瓶颈,推动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培育新增长点、注入新动能。​
  筑牢安全生命线,构建全方位安全保障体系​
  安全是民航业的生命线,民航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第一是贯穿民用航空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从企业准入、人员管理、机场保护、飞行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保障制度,切实织密民航安全防护网。
  完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准入条件,将具有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民用航空器、人员、设备设施、活动场所以及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作为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重要条件,规定相关企业安全运营保障能力不足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加强航空人员管理,在空勤人员中增加航空安全员,要求航空人员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训练,要求航空人员所属单位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健康管理制度,为航空人员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提供保障。
  加强民用机场保护,依法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并向社会公布,明确禁止行为,并规定民用机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防范和处置要求。
  强化飞行管理和飞行保障,增加规定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空域和飞行管理有关规章,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时掌握民用航空器飞行动态,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监测,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排除干扰等处置措施。
  加强民航安全保卫,授予机长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权力,增设专章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职责划分、民航安全检查、民航安全保卫方案的制定和备案等作出规定,禁止实施妨害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从新增规定和制度设计上,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保障体系,将“安全第一”的理念贯穿于法律条文的每一个细节,为民航业安全运行筑牢法治根基。​
  回应民生关切,全面升级旅客权益保护​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高品质航空运输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当前,航空出行已从“奢侈品”变为“必需品”,大家对航空服务的需求也从“走得了”向“走得好、走得舒心”转变。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将旅客权益保护作为重要内容,针对民航服务中的关键环节和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民航服务的获得感。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格式条款不公、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增加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公布,在售票环节明确告知旅客,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航班延误或取消是旅客出行中最常遇到的困扰。对此,法律一方面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或取消,另一方面细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的信息通告义务,并要求其做好客票变更、食宿安排等旅客服务工作,让旅客在特殊情况下感受到尊重与保障。
  完善赔偿责任制度,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法律规定,明确国内航空运输与国际航空运输适用相同的赔偿责任限额。这一制度调整既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又充分体现了对旅客权益的重视,让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强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参与民用航空运输服务的单位在保护旅客个人信息、妥善处理旅客投诉等方面的义务,为旅客营造更加安心的出行环境。
  强化国际合作,提升话语权和竞争力
  民用航空活动具有天然的国际性。
  目前,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多项民用航空相关国际公约,与超过130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航空运输协议、协定,国际航线网络通达全球90个国家263个城市。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与多项国际公约对接,进一步完善民用航空涉外法律关系制度。​
  具体而言,包括细化完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相关规则;明确电子运输凭证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双梯度原则,加大承运人责任,并明确承运人对航空运输中旅客人身伤亡,行李、货物毁灭、遗失、损坏,以及延误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确定,在此基础上要求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完善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相关规定;明确同一国籍民用航空器发生碰撞的法律适用规则。
  实现与国际规则的有效衔接,不仅让我国民航在国际合作中掌握更多话语权、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助力我国民航深度嵌入全球民航治理体系。未来,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民用航空标准制定、持续推进民航运输市场高水平开放,中国民航将在全球舞台上展现更大担当与作为。
  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2026年7月1日,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将正式施行,我国民航事业随之迈入法治化发展的新阶段。相信这部凝聚时代精神、引领行业发展、回应人民期待、对接国际规则的法律,必将进一步完善民航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推动民航业在法治轨道上飞得更高、更远、更稳,为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参与全球航空治理贡献更大力量。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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