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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审稿亮相 回应社会关切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张维炜
2025年12月底,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过去一年,法典编纂工作扎实推进——4月,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整体亮相,初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共分5编,包括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9月和10月,各编草案分拆为两批完成了二审。按照工作安排,分拆审议并修改完善的各编草案重新“合体”提请三次审议。
翻开1242条的草案三审稿,明确监测机构备案管理,化解“人兽冲突”,管控跨区域垃圾偷排,强化绿色低碳发展制度设计……诸多公众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回应。
严管监测机构 优化信用监管
生态环境数据造假、监测结果不靠谱,是实践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并依法报有关部门备案。提高监测机构设置门槛、强化监督,从制度上堵住数据造假的漏洞。
针对企业担心的信用监管“一罚到底”问题,有常委委员和公众建议增加信用修复的内容。草案三审稿作出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信用修复。这样规定既守住了环保底线,也给了合规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总结和体现司法实践成果,草案三审稿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出进一步补充完善,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明确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秸秆焚烧不搞“一刀切” 科学精准施策
针对秸秆露天焚烧这一空气污染源,草案二审稿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和管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一直以来,秋收完在地里烧秸秆,把秸秆灰当肥料,是农民祖祖辈辈传下来的老传统。为此,有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政府在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应更加科学精准,并加强相关指导。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相关规定,通过对秸秆露天焚烧科学管理,既兼顾了环保,又考虑了农民的生计,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和科学性。
实践中,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固废处置能力以及成本等因素影响,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固废处理责任,打起了非法跨地区甚至跨省偷排的主意。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将有关信息报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此外,为增强立法的前瞻性,增加受控热核聚变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明确:“国家建立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促进核聚变应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对聚变燃料、聚变装置(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聚变装置(设施)建造等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审议中,刘俊臣委员表示,草案已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作了专章规定,建议参考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增加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危险废物及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在内的危险化学物质。
“要从源头上把好关,不能以临时堆放为由造成严重后果,把难题留给后人。”黄明委员关注到城乡固体废物污染的突出问题,指出实践中存在的规划缺失、临时堆放变长期、分类混乱等几大痛点。他建议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分编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把关的职责,同时规定临时堆放的时间限制,严格要求临时堆放也必须分类。
破解“人兽冲突” 守护多元生态资源
随着这些年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食草野生动物与家畜争草场、大型野生动物伤人等问题多发。“野猪闯村、庄稼被啃,遇到危险能不能自卫?”这是不少村民的心头疑问。
为更好解决“人兽冲突”问题,草案三审稿加强规范引导,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考虑野生动物生存繁衍合理需求。在野生动物致害严重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防控,科学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有专家表示,这一“紧急避险”条款为身处险境的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保障。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仅适用于千钧一发的自卫,绝非鼓励伤害野生动物,其目的是解决“保人还是保动物”的极端困境。
针对一些地方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存在浪费的现象,草案三审稿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和改造,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近年来我国防沙治沙成效显著,国家正在推进新一期“三北”工程建设,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国家加强“三北”工程建设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实行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建设成效监测评估,保护和巩固工程建设成果。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分组审议中,沈金强委员提到对于外来物种要平衡好“严格管控”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他表示,法典草案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了非常严格、详尽的防控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但外来物种也不都是有害的,有的可以对生态进行修复,如在防治荒漠化等方面,可以提供栖息地与食物选择、生态功能替代、土壤改良以及缓解资源压力等。我国也有很多引进物种改善生物多样性的案例,建议草案应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研究,为生态系统改善提供支撑。
强化绿色低碳法治保障 个人可参与自愿减排交易
绿色低碳发展是公众对美好生活的共同期待。草案三审稿聚焦绿色低碳发展核心环节,充实了总体要求与制度措施。
在循环经济建设方面,增加“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其作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制度措施。完善关于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形的规定,明确国家推动再生金属加工利用产业集聚化发展,并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内容纳入绿色低碳发展编,实现系统整合。
同时,明确国家完善绿色低碳转型政策体系,加快建设能源强国,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完善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规定,强调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双碳”引领下的制度创新成为亮点。草案三审稿明确国家通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减缓气候变化,完善了有关制度和要求。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碳市场交易监管等职责;明确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强制减排责任,增加关于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的规定;明确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此外,增加规定“国家建设气候适应型社会”,完善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体系。
草案三审稿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既强化了政府监管责任与企业主体责任,也拓宽了公众参与渠道,形成了多方协同的绿色低碳治理格局。
权责统一、过罚相当 筑牢法治底线
草案三审稿吸纳多方意见,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进行了多项修改完善,聚焦责任协调、制度衔接、过罚相当等核心问题优化条款设计,进一步织密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网,让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增强同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协调性,对水、海洋、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领域中放射性污染违法情形,集中规定法律责任;对水污染防治中船舶污染的法律责任进行修改完善,与海洋污染防治中相关规定保持协调;比照危险废物等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加强对放射性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进一步补充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鉴于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已在现行法律中明确,且相关法律在法典施行后将继续适用,草案新增对应衔接性指引规定;增加重要流域、重要区域生态保护相关法律责任的衔接性条款,修改完善有关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法律责任,让绿色低碳发展、生态保护的权责约束更清晰。
过罚相当原则仍然贯穿了此次法律责任调整全过程。草案三审稿调整放射性污染防治领域中有关行政处罚以拒不改正为前提的模式,对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规定行政处罚;对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法律责任作进一步修改,以与单位在这方面的法律责任相区分;与刑法规定做好衔接,对从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监测等的人员追究有关刑事责任的,不再规定终身禁业的处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得到进一步优化。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草案三审稿采纳多方意见建议,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进一步厘清了诉讼主体范围,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法落地。
从社会公众的上万条立法意见,到企业的实践诉求;从人大代表的建言献策,到国家机关的制度考量,再到地方部门的成熟经验,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各方面声音的碰撞融合,让法典条款充分回应期盼、更加贴合实际。
随着今年3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临近,这部承载着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向往的法典,正以稳健的步伐向我们走来。相信它的出台必将有力保障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筑牢更加坚实的法治根基。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