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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全国首部财会监督专门地方性法规

来源: “江苏人大发布”微信公众号  浏览字号:
  1月20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这部在全国率先专门制定的财会监督地方性法规,是江苏作为全国财政科学管理试点省份,总结提炼成熟经验做法和改革探索成果的具体行动,为从体制机制上继续深化探索、破解实践难题提供了重要支持。
  作为创制性地方立法,条例首先定义财会监督是“根据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明确了监督依据、监督对象和监督的三方面内容。围绕系统构建财会监督体系,条例规定要健全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五元一体”体系,加强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种监督形式的协调协同联动,畅通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形成“纵横贯通”的财会监督工作格局。
  采用分条列项形式,条例对13类财政活动、4类财务活动、5类会计活动的监督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对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这五类监督的主体、范围、权责分别作出规定,例如,为引导和推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规范开展内部财会监督,条例特地列明了需要监督的三类重点事项,即本单位涉及经济业务的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情况,以及本单位经济效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本条例还规范了财会监督的措施和程序,要求加强监督数据共享和结果运用,推动财会监督在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保障作用。同时,本着“寓监督于服务”的理念,立法妥善处理强化财会监督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的关系,要求财政部门、有关部门通过政策解读、咨询解答、人员培训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其规范财政、财务、会计活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减轻企业负担,条例明确,开展财会专项监督应当编制年度监督计划,涉及企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强调不得超越财会监督范围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财会监督职权,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财会监督;还要求各部门对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财会监督结果应当加以合理利用,避免重复监督。
  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 陈月飞)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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