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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工作条例
人大街道工委可建立居民议事工作机制
记者近日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0条,涵盖立法目的、职责任务、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工作保障等方面。其中,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向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工作职责包括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联系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服务保障县级人大代表做好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指导街道辖区内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等,并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做好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可以建立街道居民议事等工作机制,推进群众有序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
制定《条例》是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和完善基层治理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和改进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现实需要。目前,云南省共有街道223个,约占乡镇(街道)总数的15.61%,街道已成为城市治理的重要阵地。此前,由于上位法没有就人大街道工作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各地开展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存在法律依据不够明确、职责任务不够明晰、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履职尺度不好把握、经费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条例》的施行,完善了人大街道工作法治保障,标志着云南省县级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记者 常煜)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