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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南极视察程序规定增设具体操作规则

推动中外联合视察机制规范化制度化

来源: 法治日报  浏览字号:
  南极是全球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参与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我国多年来积极参与对南极的科学考察、生态保护等,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南极活动能力,加强我国对南极活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保障我国参与南极全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草案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质量较高。
  张勇委员建议将“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名称修改为“南极法”。他指出,从内容来看,草案并不限于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还包括对南极的和平利用、维护国家利益等规定,“南极法”更能涵盖现阶段草案规定的内容,并能为后续修法过程中进一步扩充本法的内容留出空间。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已将现行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概念拓展为“生态环境”,在本法中继续使用“环境”概念,不利于与生态环境法典有机衔接。
  在谭天星委员看来,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的重要一点是相关国际条约的适用和转化,既要履行南极条约规定的义务,也要有效维护我国在南极的利益。因此,建议草案进一步加强与南极条约体系的衔接。
  史耀斌委员建议补充南极视察的中外联合视察程序,在草案第二十七条关于“与其他南极条约协商国联合开展南极视察”的规定中增设中外联合视察的具体操作规则,推动中外联合视察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运作。
  汤维建委员认为,建立稳定长效透明的南极基金机制,有助于支撑国家南极科考的长期活动,提升南极生态环境保护的水平。对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南极基金的规定,在草案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设立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的专项基金,为南极考察和科学研究、南极环境保护提供保障”。
  此外,汤维建指出,南极考察成果的管理制度涉及四个主要方面,包括研究发现、数据、实物样品和科普,但目前草案仅规定了样品和数据的管理机制,未对研究发现和科普工作进行规定。他认为,在研究成果转化方面,国家应当积极推动南极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加强对学术成果的考核管理;在科普工作方面,在国内推广和普及南极考察成果,有利于促进全社会更好地认识南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南极保护、利用南极的氛围。对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管理考察成果和科普活动的规定,在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增加“完善南极考察成果的转化机制,积极开展南极考察成果的科普工作”的规定。(记者 赵晨熙)
编 辑: 张峻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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