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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托育服务监管体系筑牢安全防线

构建权责清晰综合监管机制

来源: 法治日报  浏览字号: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近日对托育服务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参与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托育服务法作为保障婴幼儿权益的专门立法,是破解“托育难”问题的关键举措。草案立足“幼有所育”的民生目标,系统划分了政府、家庭及社会在托育服务中的职责边界,构建了权责清晰的托育服务体系,填补了托育服务专项立法的空白,为婴幼儿健康成长筑牢法治屏障,彰显了以法治保障民生的温度与力度。
  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就如何健全托育服务监管体系、筑牢安全与质量防线提出意见建议。
  郝平委员指出,当前托育机构备案率不高,存在监管盲区与质量隐患,亟待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建议明确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机制,将托育监管纳入行政执法清单。同时,构建常态化巡查、评估体系,将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课程适宜性等作为核心指标。还应建立全国统一的托育服务信息平台,公示机构备案、评估结果等信息,保障家长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张妹芝委员提出健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建议明确卫生健康部门主管职责,厘清与教育、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管边界,建立事前审查、事中巡查、事后惩戒的全流程监管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针对当前监管职责交叉、机构备案率低、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卫小春委员建议,草案应进一步强化监管体系设计,构建权责清晰的综合监管机制,打破多头管理、协同不畅的困境。建议将草案第六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协同的托育服务综合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建议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惩治侵犯婴幼儿行为的预防、处置、反馈全链条制度体系,构建制度闭环。”蒋卓庆委员从三个方面提出建议。一是要明确强制报告义务,在规定发生侵害事件“必须立即向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托育机构履行报告义务”。二是强化惩处约束,对于托育机构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设置罚款、吊销资质等法律责任。三是要求公安机关、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登记、调查处理等工作,并在处理过程中向受侵害婴幼儿监护人告知情况,反馈处理结果。
  强化特殊群体托育服务保障也是多位委员关注的重点。
  李纪恒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其免费获得托育服务;对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家庭、残疾人家庭的婴幼儿,给予托育费用减免或补贴;对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群体,支持在社区、工业园区建设针对性托育设施,提供灵活便捷的托育服务。同时,要求托育机构优先接收特殊群体婴幼儿,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和专业照护人员。
  王宝山委员提出,当前残疾、孤独症等特殊婴幼儿托育资源极度匮乏,家庭照护压力巨大,需要通过立法保障其平等享受托育服务的权利。建议在草案中增设“特殊婴幼儿托育服务”章节或专门条款,要求各地按辖区内特殊需求婴幼儿数量,设置专门托育班或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将特殊托育服务经费纳入财政专项保障,落实普惠收费政策。(记者 赵晨熙)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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