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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数据资产等新兴资产管理

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和报告要求

来源: 法治日报  浏览字号: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段春华委员指出,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新型资产类型,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2025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提出,加强数据资产等新兴资产管理,积极推进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探索将相关数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报告体系。近年来,财政部密集出台了《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有关数据资产管理和报告方面的基本要求,促进数据资产高质量发展。
  甄占民委员提出,随着数字时代、智能时代的到来,做好数据、专利、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保护、管理和增值,已成为积累财富、创造财富的重要方面。制定国有资产相关法案,应紧跟社会发展步伐,密切关注资产、资本的形态变化,避免出现重“有形”轻“无形”的问题。为建立健全系统完善的资产类别体系,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关无形资产概念界定、管理使用、监督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明确知识资产、数据资产、国资国企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产权属性和管理要求。
  蒋卓庆委员指出,目前,政府投资基金规模庞大、投向广泛,已成为国有资产参与市场配置的重要载体。但实践中,此类基金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不能被草案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所涵盖。建议对草案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作出扩容修改,明确将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纳入其范围,或增设有关条款,将政府投资基金作为其他国有资产予以规范。
  夏光委员在政府债务监督调研中发现,地方国有企业设立的随意性比较大,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积累产生了直接影响。对此,建议在草案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规范设立国家出资企业”。
  白尚成委员建议,在第三章第二节中增加有关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的内容。“本节现有内容为总体要求、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维护、资产的收益、资产的处置、风险的管控等,作为一部法律,尤其是人大主导制定的法律,建议增加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的规定,因为分配是老百姓最关心、全社会最关注的问题。”
  汤维建委员指出,目前草案第五章“国有资产监督”中,监督主体仅包括政府、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察机关、人大常委会、社会公众等,检察机关未在监督主体中出现,应增加检察监督,完善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体系。对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的第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记者 蒲晓磊)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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