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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的由来和实践
黄海华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说的是若要有善治,须先有良法。科学立法是立法法确立的基本立法原则,也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途径。
科学立法的由来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我们党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广泛吸纳各方面人士积极参与建章立制,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在“五四宪法”制定过程中,毛泽东同志提出了著名的“搞宪法就是搞科学”论断,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对每一个条文细致推敲、认真打磨,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改革开放之初,针对立法空白的局面,邓小平同志提出,“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彭真同志指出,“立法是一门科学”,“立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并且以我们的社会实践来检验”。这些论述都生动展现了实事求是的作风,体现了科学立法精神。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总结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经验,首次对科学立法作出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部署要求,不断丰富和发展科学立法实践,立符合实际、有效管用的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科学有效的立法工作格局是科学立法关键中的关键。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党中央审定立法规划计划、审议讨论重要立法事项、对重大立法问题作出决策,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人大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善于勇于在矛盾焦点问题上“切一刀”,有效解决部门争权诿责、立法“慢半拍”等痼疾。全面发挥政府依托作用,围绕发展大局,聚焦治理难题,强化改革驱动,推动及时提出实践急需、人民期盼的立法项目。将立法工作主动融入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提高各方参与立法的实效性。
遵循和把握客观规律、立法规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立法制度设计要努力探寻、揭示、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活动自身规律,统筹好阶段性和长远性,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比如,围绕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是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时代需要,近年来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监督法、代表法等一大批法律。适应我国各项教育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的现实和持续发展的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学位法、职业教育法、学前教育法等一大批教育领域法律。针对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所面临的堵点难点,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三次审议稿中增加办理案件应当“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等内容,坚守法治原则,弘扬法治精神。
着力破解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针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的不同立法需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形成一套各方认可、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统筹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等工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决定或改革决定,适时开展法律清理,保障改革进程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得到确认,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
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比如,编纂生态环境法典,采取适度法典化思路,有的法律纳入法典后不再保留,有的择其要旨纳入法典并继续保留,并处理好法律之间的衔接,确保法律体系和谐统一。将涉外领域立法作为整体进行谋划和推进,制定修改陆地国界法、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外国国家豁免法、海商法等,并注重在相关法律中完善涉外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截至目前,现行有效310件法律中,专门涉外法律54件,含涉外条款法律158件。加强“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出台反食品浪费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黑土地保护法,修改食品安全法等,及时将实践需求转化为立法规范,有效满足特定领域法治需求。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连续三次常委会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并高票通过,为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