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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3日下午对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3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划分空域应当确保空域利用的安全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四条中增加空域“安全”利用的内容。
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监测、处置干扰民航无线电使用活动的内容,以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测,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迅速采取排除干扰等处置措施。
三、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增加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充实完善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制定低空经济相关发展规划,完善支持政策措施,鼓励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和应用拓展,促进低空经济发展。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6年7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