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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3日上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成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工艺操作、特殊作业、开停车和检维修、变更等全部生产作业环节在内的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设备管理、储存条件对于过程安全很重要,建议在“特殊作业”后增加“设备管理、储存条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不得采取屏蔽信号等方式影响其正常运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实践中,有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会采取拆除、关闭监控装置或者删除、篡改监控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建议增加不得“拆除、关闭”监控装置和“不得删除、篡改监控数据”的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水路运输企业的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从业活动直至吊销其从业资格。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该款规定过于笼统,针对的违法行为不明确,建议完善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本法通过后加强宣传解读、尽快完善配套规定等提出了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扎实做好法律宣传,抓紧制定配套规定,加强执法协作配合,切实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6年5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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