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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3日上午对渔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成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水工程应当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拆除等”应当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对违规垂钓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违规垂钓的法律责任较重,建议修改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违规垂钓的法律责任单作一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九条对通过工厂化等方式进行渔业养殖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发展现代设施农业作了明确要求,建议在修订草案中贯彻和体现这一精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的“工厂化”修改为“设施养殖”。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就完善渔业生产者权益保障、加强废弃渔具回收利用、减少养殖污染等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建议涉及的问题,有的已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作出规定,有的可通过进一步完善配套规定予以细化,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时制定修改配套规定和政策措施,做好法律宣传,切实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渔业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6年5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