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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3日下午对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成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3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商务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对外贸易预警应急机制,应对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还应当实时关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政策、措施的调整情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政策评估”。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作出了部署和要求,建议修订草案体现相关内容和精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一是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中“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后规定,“推动对外贸易平衡发展”;二是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和促进多元化、韧性强的国际运输通道体系建设,完善对外贸易物流服务”。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对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对外贸易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相关扶持和促进措施作进一步明确,以增强法律相关规定在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方面的针对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在监管、融资、外汇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6年3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