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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北京调研,听取意见;并就修订草案有关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根据改革后的消防救援管理体制和消防救援工作的特殊性,在民用航空器范围中排除执行消防救援飞行任务的航空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同上述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修改为: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务、消防救援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建议,在本法中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审定作出规定,体现差异化管理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按照规定无需取得适航许可的除外。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三、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社会公众提出,航空人员对于保障民航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至关重要,应当加强航空人员劳动和健康权益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航空人员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的航空人员劳动保护、健康管理制度,为航空人员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提供保障。
四、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强化民用航空安全保障,细化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禁止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激光”;二是,对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禁止行为作出具体列举;三是,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民用机场安全运营保障能力不足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五、有的部门提出,近年来,党中央部署推进国家空中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民航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改革,建议根据改革成果和需要,在本法中明确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全国空域资源和制定有关规章的职权,并为继续推进民航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改革留出必要的空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规定: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全国空域资源,制定空域和飞行管理有关规章;二是,在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增加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有关职责,同时,增加一款:国家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职责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
六、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针对航班延误、取消这一群众关心的问题增加相应规范,加强旅客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合理安排运力、调配资源,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同时,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及时、准确发布信息通告,告知旅客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原因以及航班动态。
七、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法律责任有关条款予以完善,进一步区分违法情形,合理设置处罚措施和处罚幅度,对部分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八、有关方面建议,对有关国家可能在民航领域对我国采取不合理限制等措施,增加必要的反制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民用航空运输和民用航空器制造相关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有关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地方交通运输部门以及民航制造、运输、机场运营企业的同志,就修订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适应民航事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充实完善规范民用航空活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支持民航制造业、运输业、低空经济发展的各方面制度措施,对于推动民航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的主要制度规范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是可行的,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