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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5年12月22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肖 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节约能源法是全面规范各领域节能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07年进行了全面修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节能工作,指出要一以贯之坚持节约优先方针,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地做好节能工作,用最小成本实现最大收益。党中央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围绕节约能源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对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新形势下坚持节约优先方针,将节能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统筹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组,由肖捷、郝明金、张庆伟三位副委员长担任组长,分别带队赴湖南、广东、广西、四川、天津、江苏等6省(区、市)开展实地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主任委员钟山担任检查组副组长,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郭树清、史耀斌、易炼红、许宏才、田国立、于春生,财经委委员朱明春、庄毓敏、刘修文、张兴敏、侯永志、骞芳莉、蔡玲、蔡继明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检查组委托北京、河北、山西、吉林、上海、重庆等6省(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本次执法检查工作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全面深入了解情况。检查组广泛听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业、居民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意见,全面了解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和新兴领域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就城市照明、社区居民节能、节能监察队伍等问题深入基层开展抽查。二是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意见。通过全国人大财经委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征求了688名人大代表对本次执法检查的意见,认真了解代表身边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实地检查,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开展法律评估、大数据分析和课题研究。检查组委托国家节能中心对法律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委托国家信息中心对法律实施情况开展大数据分析,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对法律实施中的若干重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为全面深入了解法律实施情况提供有力支持。四是检查法律实施情况与修改法律相结合。节约能源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检查法律实施情况的同时,检查组注意听取各方面对法律修改的建议,认真提炼节能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为完善法律制度、落实全面节约战略提供支撑。
  在执法检查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地方人大给予大力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做好相关报道工作。本次执法检查形成3份前期调研报告、3份实地检查报告、6份委托检查报告、1份法律评估报告、1份大数据分析报告、1份课题研究报告,为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奠定了扎实基础。
  二、节约能源法的实施取得显著成效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扎实推进各领域节能工作,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法律实施取得显著成效。2007至2024年,全国万元GDP能耗累计降低43.0%左右,累计节能量约23亿吨标准煤。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万元GDP能耗累计下降27.2%,是全球能耗强度降低最快的国家之一,以年均3.3%的能源消费增速支撑了年均6.1%的经济增长,为新时代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了有力保障。“十四五”前四年,全国万元GDP能耗累计降低11.6%,综合研判预计可完成“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降低13.5%的约束性目标。
  (一)深化法治建设,依法推进节能工作的意识和水平全面提高。一是完善配套政策法规。国务院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配套法规,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出台800余件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各地因地制宜出台2000余件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形成以节约能源法为统领,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和地方性法规为配套的较为完善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加强规划引导。国务院以五年规划为周期,发布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并根据节能工作进展加力部署。省级政府以节能规划为引领完善节能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节能目标、重点工作等,推动下级政府将节能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是依法开展基础性工作。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构建由重点行业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产品能效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组成的节能标准体系,完善节能检验检测监管体系。四是开展多种形式普法宣传。节能管理部门向用能单位和个人发放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推动将学法守法用法融入日常生产管理。结合年度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宣介法律政策,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山西省每年组织两次以上全省节能法律政策培训,推动形成崇尚节约、合理用能的社会风尚。
  (二)强化机制建设,节能工作监督管理质效不断增强。一是健全节能管理体制机制。严格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省级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出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先后组织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等专项行动,抓紧抓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北京市建立对各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的三级节能目标责任制,压实节能工作责任。二是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立联审会商机制,实施清单管理,对拟建、新建项目加强源头把关,对存量项目加快改造升级。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建立项目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三是建立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截至2025年,已公布18批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及相关实施细则,从2005年覆盖冰箱、空调2类产品扩展至5大领域47类产品,涉及2.6万多家生产企业,标识样式从静态标签升级为智慧二维码,助力消费者“按级选购”,推动高效节能产品普及。四是节能监管执法持续加力。出台《节能监察办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制定年度节能监察计划,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工业领域累计对4万余家企业开展专项节能监察,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合理用能。天津市创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节能信用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三)推进重点领域节能,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一是工业节能扎实推进。贯彻落实法律关于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和合理调整产业结构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粗钢、水泥、平板玻璃等工业产品的产能监测机制,严格执行有关行业产能置换政策。实施工业能效提升专项行动,建立重点工业产品产能预警机制,对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节能服务诊断,发布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206家、国家绿色数据中心246家,推进工业绿色微电网、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应用,引导企业实施节能改造。二是建筑节能积极拓展。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2024年全国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超过97%。四川省“十四五”以来完成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超4600万平方米,建成超低、近零能耗建筑84万平方米。三是交通节能稳步实施。全国交通运输结构持续优化,2024年全国铁路货运总发送量、水运完成营业性货运量比2019年分别增长17.3%和31.3%,提升了交通运输整体能效。运输工具绿色转型稳步推进,2024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达到新车总销售量的40.9%,充电站超15万个,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占比达82.7%。四是公共机构节能强化示范引领。对各级公共机构进行年度节能考核,广泛创建节约型机关,积极推行能耗定额制度,推动公共机构能耗水平持续下降。2024年全国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综合能耗较2020年分别下降4%、5.1%。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有关意见,引导各地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探索。江苏省“十四五”以来实施842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节能量7.8万吨标准煤,年节约费用1.8亿元。
  (四)推广节能技术,节能领域科技赋能成效显著。完善节能技术研发推广体系,形成政府多层级统筹,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多主体联动,跨学科、跨领域的协同创新机制。一是大力推动技术创新。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显著带动作用的节能关键共性技术取得阶段性突破。大数据分析报告显示,节约能源法实施后节能技术领域创新积极性高涨,创新活跃度升高,2008至2023年节能专利占所有专利的比重从4.0%上升到10.7%;截至2025年6月,全国节能相关企业总数达54万家,涉及装备制造、材料生产、工程施工、技术服务等节能产业链多个环节。二是持续推广先进技术。先后编制发布10批《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批《绿色技术推广目录》,通过技术对接交流会、推广应用现场会等方式,累计推广1700余项技术。变频电机、高效锅炉等通用高能效设备市场覆盖率不断提高,水泥行业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普及率超过80%。三是加快推进设备改造。有序推动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加快推进老旧设备改造,2024年安排资金支持工业、用能、交通运输、老旧电梯等领域设备更新项目4600多个,重点领域设备更新超2000万台(套),形成节能量约2500万吨标准煤。四是积极探索数智赋能。各地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智化手段探索节能新途径,发展节能新模式、新业态。深圳市整合59家运营商建立虚拟电厂,聚合分散电力负荷,引导用电需求错峰、车网互动削峰,最大日内调节能力达100万千瓦。五是强化节能技术支撑能力。加强节能低碳合格评定体系建设,发布24项重点行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在建筑材料等重点用能领域建设9家国家节能产品质检中心。
  (五)完善激励机制,配套政策举措更加健全。一是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引导作用。民用领域全面推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完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阶梯电价,因地制宜扩大峰谷电价差,对不满足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高耗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湖南省根据企业产品的能效水平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差额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二是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中央节能专项支出、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渠道,支持节能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各地按照法律要求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节能改造,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对计算机、制冷空调、照明设备等10类节能产品实行政府强制采购,对投影仪、电机、便器冲洗阀等12类产品实行优先采购。三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项目和节能专用设备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等节能环保电池和符合条件的涂料免征消费税。四是加强绿色金融支持。出台关于绿色金融、绿色信贷、能效信贷等方面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开展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估,引导金融机构为节能降碳改造和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广东省“十四五”以来绿色贷款年均增长39.7%,2024年底绿色贷款余额达到3.7万亿元。
  三、贯彻节约能源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在节约能源法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我国总体能源利用效率还不够高,在节能意识、工作力度、技术推广、产业发展、激励措施、制度体系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部分地方对节能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减弱。近年来,部分地方对节能工作重要性的理解存在偏差,重视程度有所减弱,节能工作成效不彰。一是对节能工作的重视程度下降。不少地方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所弱化、节能措施不够有力,对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节能工作思路不清、办法不多。“十四五”前三年,部分省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不降反升。二是对“两高”项目管控力度不足。一些地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冲动抬头,对淘汰落后制度执行情况、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节能制度政策的落实情况缺乏跟踪监督,对“两高”项目以及重复投资项目的制约不足。有的地方片面顾及经济增长,对节能违法行为执法不严。三是用能单位节能动力不强。有的用能单位对节能工作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将节能视为“非必要的改善型需求”,不少存量项目、用能设备能效偏低。囿于部分节能设备与技术前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企业在节能方面的投入意愿不强。四是居民节能意识有待提高。大功率家用电器日益增多,待机能耗浪费普遍,农村低效炉具灶具以及老旧家电占比高,缺乏能够引导千家万户日常节能的有效措施。五是节能执法力量薄弱。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部分地区对节能监察职责进行了调整,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普遍存在撤并、划转情况。一些地方节能监察专门力量减弱,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节能监察的专业化水平不高,无法覆盖重点用能单位的常态化监管,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短板。
  (二)节能管理体制机制还需健全。节约能源法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但体制机制方面还有薄弱环节。一是部门节能责任有待进一步厘清。行业层面的责任分配和落实机制不够清晰,部门节能责任未有效传导。节能主管部门与能源、建筑、交通等领域的管理部门和机构在节能责任方面存在职责交叉。地方节能审查、节能中心设置等有的在发展改革部门,有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节能全流程监管协调不够。二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不理想。部分省份把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到地级市甚至县级,但有的基层部门轻视节能管理责任或节能审查能力不足,出现未批先建、用能设备未达能效标准要求等问题,事中事后监管存在薄弱环节,部分项目实际运行与节能审查报告不符,未形成闭环管理。三是能效标识监管水平需要提升。目前实施的能效标识制度由生产者或进口商自我声明、备案,政府有关部门事后监管的力量不足,企业违法成本低,能效虚标、伪造标识甚至销售未达标产品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节能统计工作有待完善。由于国家和地区能耗数据需要通过全社会季度能耗核算以及编制年度能源平衡表确定,受限于相关部门基础资料提供时间,国家季度能耗核算以及能源平衡表编制时效难以满足节能考核评价的时效性需要,能源消费统计体系不健全。建筑领域能耗数据尚未形成独立统计,目前主要依靠模型测算,准确性需要提升。
  (三)重点领域节能工作力度有待强化。节约能源法规定了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的节能要求,当前投资小、见效快的节能技术已得到推广,进一步提升能效仍需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工业节能进入“深水区”。经过多轮技术改造,燃煤发电、水泥、电解铝等技术装备及能效水平已经达到国际先进甚至领先水平,进一步节能的空间有限。冶金、石油化工、煤化工等用能场景实施电能替代难度较大,需要向数智赋能、精细化管理、园区综合优化等纵深挖掘。二是建筑节能推进难度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管理新建建筑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建筑运行节能监管职责不明晰。老旧建筑节能水平低、改造成本较高,实施主体不明确。老化供热管网等设施设备存量大,热源绿色低碳化程度低,系统智能化调控水平不高,供热分户计量推进存在困难。一些景观照明存在“过度亮化”等问题。三是交通节能存在短板。交通运输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多式联运发展滞后,综合交通运输效率偏低。新能源运输装备发展不充分,受置换成本、报废年限限制等因素影响,有的地方新能源车替代进程缓慢,清洁能源货运车辆因购置成本高、续航里程短等问题,尚未实现规模化发展。四是公共机构节能有待加强。部分公共机构重点用能设备能效等级不高、更新不够及时,日常用能管理方式粗放,在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方面有很大改善空间。五是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水平有待提升。有的重点用能单位对法律规定的节能岗位、节能培训、绩效考核等要求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履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法定义务,企业节能管理人员专业能力不强,节能工作成效不明显。
  (四)节能技术研发推广仍需加力。节约能源法鼓励节能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但实践中节能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面临障碍。一是关键性技术研发有待突破。目前我国节能领域高价值专利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差距,例如建筑领域结构功能一体化、建筑自保温体系、节能隔声防火一体化等关键技术研发仍需突破。各级政府在支持节能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不能满足实践需要,企业节能技术研发动力不足。二是节能技术成果转化难。有的国家科研攻关项目存在民营企业难以深度参与、技术转化机制不畅、产学研结合不紧密、绿色技术边界不清晰等问题,影响了创新活力激发释放。三是部分节能技术推广进展缓慢。对节能重大装备和关键技术,缺乏权威的技术交流平台和有效的应用推广机制。现有推广资源和扶持政策集中于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大量中小型企业未被有效覆盖。节能技术信息更新缓慢,有的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更新不够及时。有企业反映,节能技术条目以通用设备为主,缺乏针对细分应用场景的具体指导,“看得懂却用不上”。
  (五)节能激励措施亟待优化。节约能源法规定了节能专项资金、税收优惠、金融政策支持、价格政策引导以及荣誉性奖励等多个方面的激励措施,实际工作中有些措施落实困难,未能充分调动积极性。一是节能专项资金支持不足。中央财政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减弱,部分财政压力较大的地方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的力量不足,有的地方没有安排专项资金。二是税收优惠执行受阻。部分地方税收减免的产品或项目清单覆盖面有限,列入国家有关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完全落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认定标准和流程复杂。三是阶梯电价梯度设置激励效应不强。有些地方落实企业差异化电价政策积极性不足,力度不够,效果不理想。居民阶梯电价调整不及时对于居民节约用电的激励作用较小,居民分时电价政策实际执行范围有限。四是金融支持力度不够。节能量测量与验证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推高银行信贷评审难度,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意愿不强,对数字化转型、综合能源服务等新兴商业模式缺乏有效金融支持。
  (六)节能服务和产业发展面临障碍。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但由于缺乏配套管理规则,实践中节能产业发展不平衡,推行市场化机制受到阻碍。一是合同能源管理应用场景存在堵点。合同能源管理需对节能服务的内容、节能目标、项目资金来源、项目验收、所有权、项目风险及责任划分等各环节进行约定,专业性强且程序复杂。在推进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中,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对合同期限、履约管理等方面的政策理解有偏差,影响了托管项目的立项和实施。二是市场化机制有待健全。节能的市场激励效应不强,节能量认定方面缺乏制度规范,节能量的资产属性未被法律确认,用能单位节能带来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节支,增收效果不明显,产生的“节能量”变现困难,无法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三是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节能服务产业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强,西部地区产业规模总体偏小。从事节能服务的经营主体多而不强,上下游协同不够,节能服务产业链的竞争力和效率不高。
  (七)节能法律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检查中,有关方面反映,随着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新型能源体系逐步构建,现行节约能源法及其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难以适应当前能源结构快速调整的新形势。一是新兴用能领域节能管理仍需加强。现行法律未对信息通信、算力设施、储能等新兴用能领域作出专门规范,实践中对新兴用能领域的监管缺乏上位法的有力依据和可操作的强制性规范。二是能源生产领域节能制度有待完善。现行法律未对能源生产环节的节能要求作出专门规范,实践中能源加工转换、储运、回收利用等环节存在能量转换效率不高、余能回收不足等问题,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三是新能源开发利用节能的制度有待建立健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伴随资源和能源消耗,同时受跨区域输电能力有限、储能技术协同不足等制约,装机规模与消纳能力尚未实现完全匹配,弃风弃光现象较多,缺乏相关节能制度规范。
  四、我国节能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对节能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需要节能提供基础支撑。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经济实力的大幅跃升,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离不开能源供给的有力支撑。我国人均能源资源禀赋严重不足,新能源的安全可靠替代能力尚未完全形成,现有能源体系依赖化石能源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且对外依存度较高。当前,世界变乱交织、动荡加剧,地缘冲突易发多发,能源供应形势严峻复杂,保障能源安全、经济安全面临更大挑战。以节能为基础支撑,向集约高效型用能方式加快转变,对降低能源供应风险、保障经济安全的作用更加突出。必须增强底线思维和危机意识,在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同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二)促进产业提质升级、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以节能为重要抓手。新质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需要依赖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实现发展。通过技术革新、工艺改进、设备改造,降低能源消耗水平,减少对各种生产物资的消耗占用,提升整体能源产出效率,对于产业提质升级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既是重要目标,也是内在要求。节能和绿色低碳产业的培育壮大,还将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新动能。我国是制造业大国,以节能为抓手,以节能促发展,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利于我国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
  (三)推进新型城镇化、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要厉行节约。2024年我国城镇化率已达67%,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缩小城乡、地区间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提高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需要能源供应有力支撑。近年来我国居民能源消费持续增长,连续多年超过工业能耗增速,2024年居民生活用能约8亿吨标准煤,占能源消费总量的13%。作为拥有14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要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必须改变粗放发展模式,坚持节约集约原则,优化城镇布局,提高城镇建设管理水平,增强居民节约意识,走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四)数字经济发展为节能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与机遇。数字经济正在成为引领全球经济和社会变革的关键驱动力。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规模总量已居世界第二,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随着算力设施快速布局,其全口径用电量在“十四五”时期保持年均近20%的增速,年用电量超过2500亿千瓦时,成为快速增长的重点用能领域,迫切需要建立完善适应新兴产业发展的节能管理制度体系。与此同时,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赋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用能实时监测、精准分析、动态优化和智能调控技术的应用,大幅提升了节能管理的精细化、智能化水平,也将为节能工作开拓新路径、释放新潜力。
  (五)实现“双碳”目标要求,为节能工作赋予了全新的历史使命。2020年我国向国际社会作出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大宣示,作出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的承诺。今年9月24日,向国际社会发布我国新一轮国家自主贡献目标,覆盖全经济范围、包括所有温室气体,提出“到2035年,中国全经济范围温室气体净排放量比峰值下降7%—10%,力争做得更好。”实现这一目标,任务非常艰巨。节能是实现源头减碳最直接、最有效、最经济的路径。据有关机构测算,2006至2023年节能对二氧化碳减排的贡献率达到80%以上,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十五五”期间节能的贡献率要力争达到50%左右。因此,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工作,将有力推动实现“双碳”目标。
  五、进一步推动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把节能更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
  (一)强化节约优先战略,发挥节能对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作用。在新形势下,必须强化节能对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一是统筹推进节能与降碳。适应新任务新要求,把节能作为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举措,建立健全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二是加强规划约束。将节能和降碳要求统筹纳入“十五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明确“十五五”节能和提高能效目标,将单位GDP能耗下降率纳入“双碳”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三是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持续提高新能源供给比重,着力建设新型电力系统,坚持风光水核等多能并举,统筹就地消纳和外送。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建立可再生能源消费的最低比重目标。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推动实现煤炭、石油消费达峰。四是加快能源体制改革。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完善绿色电力交易机制,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推动城镇供水、供气、供热行业改革,建立有利于节能的经营机制和收费机制。
  (二)健全节能管理机制,推动形成全社会节能工作合力。统筹谋划、一体推进节能责任体系、制度体系、政策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节能工作。一是完善节能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节能”职责,对于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事项,加强工作协调,细化责任清单。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严格履行节能审查职责,强化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管理。二是明确重点领域节能工作责任。工业领域要充分发挥节能降碳主力军作用,推动传统制造业加快绿色转型升级。建筑领域要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结合城市更新大力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强化建筑设计、建造、运行、拆除全生命周期节能管理。交通领域要以构建绿色低碳的交通运输体系为抓手,推动交通基础设施绿色低碳发展,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运输工具。公共机构领域要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节能节水节材同步推进,持续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能耗定额管理,降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信息通信、数据中心等新兴用能领域要逐步构建系统完备的节能管理体系,推动新兴产业在较高节能起点上绿色低碳发展。在居民生活、农业农村领域倡导节能低碳,推动实现个人参与、企业推动、社会共治的节能新格局。三是压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责任。修订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动态更新重点用能单位名录,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建立用能设备更新台账,制定实施节能改造计划。构建绩效导向、可持续、可预期的激励政策体系,对超额完成节能目标的经营主体给予激励,进一步激发节能内生动力。四是提升节能监察执法效能。进一步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区域开展节能监察,加强节能监察执法力量配备,开展执法能力提升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专业水平,将发现问题与督促整改相结合,推动用能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真正做到节能工作有人管、管得好。
  (三)夯实节能工作基础,提升节能管理水平。重点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能源计量管理,扎实做好能源统计与数据核查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精准落地、取得实效。一是完善节能标准修订机制。完善标准管理机制,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加快补齐新型基础设施、新兴产业等领域节能标准短板。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抓紧修订一批重点行业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强化标准倒逼引领作用。严格规范能效标识管理,加大监督抽查和打击违法力度,提升企业合规标注意识。二是加强能源计量与统计核算工作。督促企业依法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依法开展检定校准。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计量审查力度,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和方法,建立能够客观反映各地区能效水平、工作成效的节能统计体系。提高源头数据质量,完善能源统计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三是加强节能人才队伍建设。将节能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节能专业课程。探索推进能源管理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鼓励各类机构规范有序开展社会化节能培训,多层次提升节能专业化水平。
  (四)完善节能政策体系,激发节能内生动力。推进节能市场体系建设,运用市场化机制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一是优化财税政策支持。加强对重点行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完善绿色采购机制,鼓励社会各领域在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提出节能要求,优先采购节能技术、产品、设备。督促地方严格落实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享尽享”。二是强化价格引导。对钢铁等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综合考虑能效、环保绩效水平等因素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在调节能源消费、推动节能提效中的杠杆作用。通过完善差别化电价、阶梯电价、峰谷分时电价等制度,引导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三是加强绿色金融支持。持续扩大绿色信贷、债券发行规模,充分发挥各类绿色发展基金的支持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金融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或者获得绿色信贷。四是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积极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五)强化科技创新引领,大力培育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加快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培育专业化服务市场,加大重点领域用能管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更好发挥节能降耗主力军作用。一是大力支持节能科技创新。支持节能技术研发、试验、计量、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攻关。支持虚拟电厂、车网互动等新业态的发展。二是加强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引导各类机构开展节能技术遴选工作,动态更新节能技术目录。加快建设节能技术产学研用一体化平台,推动技术展示、供需对接和工程化示范,促进节能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加快技术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三是发展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引导重点用能单位依法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强化结果应用,将能源审计结果与考核、认定、政策支持等挂钩,提升用能单位节能改造意愿。坚持新旧并举,以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为重点方向,推动节能服务升级。
  (六)健全完善法治体系,提高节能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强节能法治建设,统筹立改废释,强化法律实施,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是加快推进节约能源法修改工作。深入研究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执法检查中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法意见建议,认真组织开展研究论证,汇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高质量完成节约能源法修改工作。二是加快完善配套法规制度。梳理研究节能领域相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政策,将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制度规范和做法及时上升为行政法规。按照党中央对新时代节能降碳和生态环境领域法治建设的要求,适时修改有关法规制度政策。三是提高依法管理监督水平。加强节能法治宣传,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节能领域问题,不断提升节能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形成整体监督合力。
  以上报告,请审议。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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