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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到河北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等方面的意见;还就草案中的重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宣传普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有利于形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社会氛围,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促进全社会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的提升。二是,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周边群众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三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公益宣传,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维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社会责任意识。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社会公众提出,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至关重要,不仅要对其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考核,还应当加强从业过程中的教育培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水平。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提出,公开安全评价报告既能够提高安全评价质量,提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也有利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后,可能需要跨部门、跨区域协调处置,相关部门也应当知晓有关信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报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五、有的地方、社会公众建议,加强对个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避免因使用、处置不当危及他人及公共安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个人,应当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正确使用方法和防护措施,不得违法使用、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
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进行监控、管理。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运输企业通过实时监控及时提醒、纠正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能够有效减少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及时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专家学者等,就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能力,总体可行;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制度设计科学合理,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