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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渔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到辽宁、黑龙江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地方有关部门、渔业生产者、渔业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还就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与司法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等有关单位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产业结构和养殖规划调整对当地渔业生产者的生产生活影响较大,建议在核发养殖证时给予其优先安排。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完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工程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征求意见是行政机关审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部程序,不应由建设单位负担,建议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本法关于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法律责任与生态环境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好统筹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合并为一条,规定:一是,未按照要求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二是,未按照要求落实渔业资源保护设施以及其他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对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的涉渔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执法部门、渔业企业、行业协会以及专家学者等,就修订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准确把握新时代渔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是可行的,有利于依法统筹渔业资源保护、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修订草案经过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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