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渔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高等院校等征求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海南、福建、山东等地调研,还就修订草案中的重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渔业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渔业生产属于高危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建议增加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一些渔民受渔业资源衰退、船舶规范治理、禁渔政策实施等因素影响退出捕捞业,需要政府在其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帮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转产转业渔民的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水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议加大全链条监管力度,守牢食品安全红线。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完善相关规定:从事养殖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四、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是制造渔业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重要条件,也是渔业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建议规范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让制度,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捕捞业健康有序发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船转让。
五、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通过娱乐性垂钓、手工采集等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休闲方式,建议明确以上情形不属于捕捞作业,同时严格规范垂钓活动,防止借娱乐之名破坏渔业资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完善相关规定: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不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同时,明确禁止违规垂钓及相应法律责任。
六、有的部门、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渔港是渔业发展的重要枢纽基地,在保障生产、防灾减灾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建议加强渔港建设,充分发挥渔港功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渔港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加强渔港建设和维护,遵守渔港管理章程,做好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提供停泊补给、应急避险等渔港服务。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禁渔区、禁渔期制度对渔业资源保护、渔民生产生活等影响较大,需要做好前期论证评估,合理确定禁渔范围、期限和作业类型,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完善相关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资源状况、水生生物繁殖生长规律以及重点水生生物物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需要,科学论证、设立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明确禁渔的区域范围、起止时间和禁止作业类型等,并加强宣传教育。
八、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对渔具准用目录制度作了规定。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渔具准用目录制度是对现行禁用目录制度的重大调整,“非准用即禁用”的管理方式对渔业生产影响较大,还涉及与刑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衔接问题,建议统筹考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国家鼓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规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禁用渔具目录、最小网目尺寸和推荐渔具目录,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及时调整。
九、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增强处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完善相关规定:一是严格规范没收船舶的适用情形,审慎设定没收船舶的行政处罚;二是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不再以渔获物价值作为罚款的计算基数。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6月24日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