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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年12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农业农村部部长 韩 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渔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践行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提高渔业发展质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作出部署。李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提出明确要求。
  现行渔业法于1986年制定实施,2000年、2004年、2009年、2013年修改过部分条款。这部法律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现行渔业法施行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新形势下渔业发展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亟需修改完善:一是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和养殖者权益保护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保障养殖生产质量安全、促进绿色生态养殖的制度措施有待完善。二是与渔业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的捕捞强度控制制度仍需健全,渔船管理存在短板,非法捕捞源头治理亟待加强。三是渔业高质量发展对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四是促进渔业对外交流合作、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亟需从制度层面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支撑。五是渔业监督管理需要持续加强,对渔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渔业法进行修改完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新时代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客观要求。
  农业农村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司法部两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渔业企业以及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开展实地调研,对有关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多次沟通协调,会同农业农村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渔业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认真总结现行渔业法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新时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诉求,增强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二是贯彻国家渔业生产方针,更好统筹养殖业、捕捞业发展以及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促进渔业提质增效、绿色发展。三是统筹国内和国际,深化涉外渔业治理,塑造我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有力有效维护国家渔业权益。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现行渔业法共6章50条,修订草案共7章88条,对现行渔业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渔业发展总体要求。规定渔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渔业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坚持量质并重、创新驱动、绿色发展。
  (二)促进和规范渔业养殖。一是明确国家支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养殖模式,鼓励开展生态增殖养殖,建立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二是加强养殖者权益保护,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养殖证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三是加强水产苗种保护和管理,规定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加强水产原种和优良品种保护;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四是强化养殖生产质量安全责任,规定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五是加强养殖业生态安全保护,规定养殖排放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应当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物种逃逸。
  (三)严格渔业捕捞管理。一是完善捕捞强度控制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捕捞能力与渔业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在控制指标范围内分级分类批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制造、改造渔业船舶以及申请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应当先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二是加强涉渔“三无”(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治理,明确禁止“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禁止为“三无”船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禁止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三是规范渔船捕捞作业活动,规定渔船不得超越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航区航行和作业;辅助捕捞作业的船舶不得从事捕捞作业,携带渔具航行、停泊的应当进行捆扎、覆盖。
  (四)加强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一是建立重要渔业水域保护制度,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特定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的内容或者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落实渔业资源保护措施。二是规定国家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库,明确国家对水产种质资源享有主权,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制度,根据资源保护需要,将现行渔业法中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制度修改完善为水产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制度,进一步强化水产种质资源进出口管理。三是完善休禁渔区、休禁渔期制度,禁止违反休禁渔区、休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渔业船舶违反休禁渔区、休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禁止向违反前述规定的渔业船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四是完善渔具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实行渔具准用目录制度,将现行渔业法规定的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修改为禁止制造、销售、使用“未列入渔具准用目录的渔具”,由负面清单管理改为正面清单管理。
  (五)深化涉外渔业治理。一是规定国家鼓励渔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渔业治理,鼓励、扶持远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与周边邻国渔业协作,共同保护渔业资源。二是规定远洋渔船应当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或者经批准的口岸出境入境并接受口岸检疫、检查。三是规定渔业执法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条约、协定的规定,对外国渔船实施港口国、沿岸国监督检查;外国渔船到我国港口装卸渔获物应当经港口主管部门批准,到指定港口停泊并接受口岸检疫、检查;依照有关条约、协定规定被认定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外国渔船,禁止进入我国港口。四是与海警法的规定相衔接,进一步明确了海警机构的渔业执法权限,并明确规定对违法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等活动的外国渔船,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给予没收渔获物、罚款直至没收船舶的处罚。
  (六)强化渔业监督管理。增设“监督管理”一章,对渔业执法机构和海警机构的执法职责以及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渔船进出港管理、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七)严格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并做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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